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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独”促统进程中的实际管辖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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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鸿 《台湾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5-27,共13页
作为反“独”促统政策谱系中介于“交往型”和“遇制型”措施的中间措施,实际管辖是指在国家统一前的特殊情况下,以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形式,将中央政府所诠释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完整意涵普遍化、常态化地贯彻落实在台湾地区的人、地... 作为反“独”促统政策谱系中介于“交往型”和“遇制型”措施的中间措施,实际管辖是指在国家统一前的特殊情况下,以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形式,将中央政府所诠释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完整意涵普遍化、常态化地贯彻落实在台湾地区的人、地、事等各方面,从而持续彰显中国国家主权和中央政府管辖权的实际效力,引导重塑台湾同胞正确的政治认同。对台湾地区居民的实际管辖,旨在对针对三类中央政府具有管辖连接点的台湾地区居民,以立法具体化、司法执法跟进保障的形式,塑造台湾地区居民自由发展、平等对待、权责一致、民主参与、叙事厚重的中国公民身份,其可行路径包括落实台湾地区居民政治领域同等待遇、推进台湾地区居民思想政治教育等。对台海区域的实际管辖,旨在对中国政府依法享有主权或管辖权的海域空域进行立法、司法、执法管辖,从而在与“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的斗争中宣誓和彰显中国对台海地区的主权和管辖权,以实现对台海局势的积极塑造,其可行路径包括划定台海区域领海基线、落实日常行政管理措施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统一 反“独”促统 实际管辖 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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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台湾问题的话语体系初论——以一个中国原则的话语构建为主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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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鸿 《闽台关系研究》 2023年第1期2-18,共17页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台湾问题的核心法理依据。围绕一个中国原则的事实基础,关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形成了以国际法为主要依托,涵盖“自古以来”“中国台湾光复”和“普遍承认”三重逻辑...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台湾问题的核心法理依据。围绕一个中国原则的事实基础,关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形成了以国际法为主要依托,涵盖“自古以来”“中国台湾光复”和“普遍承认”三重逻辑的话语表达。在国家实力、斗争策略和法理依据三个要素的作用下,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发挥了卓著成效,但面对“台独”论述与干涉论述复合形成的“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造成的现实困境,传统话语表达的回应尚不充分。对此,应通过诉诸中国人民的内部权威和中国的国内法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进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建构”,以补强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干涉斗争 一个中国原则 国际法话语 内源性话语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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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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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鸿 《台湾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4-36,共13页
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文中体现的"一中性"规范对台湾政治环境、民众统"独"意识的影响和约束极为有限,其原因在于,"台独"势力在无法改变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一中性"规范的背景下,选择从更具隐... 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文中体现的"一中性"规范对台湾政治环境、民众统"独"意识的影响和约束极为有限,其原因在于,"台独"势力在无法改变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一中性"规范的背景下,选择从更具隐蔽性和实际危害性的普通"法律体系"出发,着手推动"法理台独"实践不断前进,形塑"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形态"的塑造肇始于"宪政改革"之后,在李登辉时期开始了从弃置"全中国"开始的"法律体系"的"台独化"变迁,为后续发展确定了基本框架;在陈水扁时期展开以改变台湾民众"身份认同"、塑造台湾"国家形象"为主的"法律"变迁,形成"法律形态"的精细化发展;在蔡英文执政后则着力通过制定敌对性"法律"和基本权利类"法律",包装其塑造"台湾共同体"的意图,形成"法律形态"的再发展。从发展现状来看,"法律形态"体现出以推进"台湾国家化"建构为主轴的行为模式,以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方式,从国家构成的四要素出发,形成在"主权"层面臆造所谓"台湾主权""台湾主权者",在"政府"层面推进公权力机关组织的"台湾化",在"领土"层面偷换"固有疆域"范围,在"人民"层面改变岛内民众"身份认同"对象的行动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台独” “法律形态” “法律体系” “台湾国家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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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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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鸿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2022年第1期23-39,共17页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可以分为"制宪台独""修宪台独""释宪台独"三种基本形式。"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经历了正式起步、激进试探及再度酝酿三个阶段,对台湾地区现行"宪制"秩序产生了深刻影响,表现为"一国两区"框架下"一国"要素不断虚化和"两区"区隔的实质强化。在"台独"势力与大陆方面、岛内反"独"力量的双重博弈逻辑下,"实体问题程序化""宪法问题法律化""政治问题价值化"等"法理台独"策略应当引起大陆方面高度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台独” “宪制形态” “制宪台独” “修宪台独” “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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