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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问题与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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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1-144,共14页
近年来,国际上多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快速程序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图降低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本与费用以及提高仲裁的程序性效率,同时为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供多样化选择。然而,快速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严重减损了该... 近年来,国际上多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快速程序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图降低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本与费用以及提高仲裁的程序性效率,同时为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供多样化选择。然而,快速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严重减损了该程序机制的应有价值。为进一步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在规范层面上应当协调仲裁协议中三人仲裁庭的约定与仲裁机构的任意性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获得陈述案件的合理机会或案件的审理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以及保证在快速程序转换至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具有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快速程序 快速仲裁 简易程序 独任仲裁员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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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欧盟方案与中国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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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6-73,共8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法庭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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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
3
作者 《China Legal Science》 2024年第2期46-76,共31页
仲裁是当前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最受欢迎的程序性机制,这主要归因于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纽约公约》在中国已生效37年并得到了有效实施,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均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承... 仲裁是当前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最受欢迎的程序性机制,这主要归因于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纽约公约》在中国已生效37年并得到了有效实施,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均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当适用和解释《纽约公约》的现象。本文首先论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的具体分析数据,其次阐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所蕴含的主要裁判立场,最后旨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以使其符合《纽约公约》的文本与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纽约公约》 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 不当适用 程序性机制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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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属地主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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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0年第4期75-93,共19页
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1958年《纽约公约》在适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纷繁多样的做法,对多边条约体系所要求的一致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构成严重减损。事实上,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 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1958年《纽约公约》在适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纷繁多样的做法,对多边条约体系所要求的一致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构成严重减损。事实上,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直接原因是《纽约公约》仅调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而仲裁裁决的撤销事项则留由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进行裁断;根本原因是各缔约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纽约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内在目标,解决现有问题的根本立场是采纳相对属地主义理论,即在认可执行地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具有裁量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执行地的裁量权并设定相应的例外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已撤销仲裁裁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日内瓦公约 属地主义理论 非当地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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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投资法庭裁决的执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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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3年第1期112-123,共12页
近年来,欧盟在与加拿大、越南等国家签订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引入了新型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机制——投资法庭机制。欧盟为投资法庭裁决设置了双重执行路径,但实际上都无法充分保证投资法庭裁决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一方面,尽管根据... 近年来,欧盟在与加拿大、越南等国家签订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引入了新型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机制——投资法庭机制。欧盟为投资法庭裁决设置了双重执行路径,但实际上都无法充分保证投资法庭裁决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一方面,尽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投资法庭机制可以被认定为部分缔约国对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对内修改,但对协定以外的第三国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投资法庭机制与1958年《纽约公约》具有一定程度的协调性,尤其是其组成事项符合《纽约公约》下“仲裁裁决”“书面仲裁协议”“商事争议”的内涵,但在协定以外的第三国能否获得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未来如果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接受投资法庭机制,应致力于构建有效的投资法庭裁决执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法庭机制 投资法庭裁决 《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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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国家反诉的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被引量:1
6
作者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国家反诉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程序性机制,但在实际适用当中面临重大的制度性困境。绝大多数国家反诉被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或可受理性为由驳回,胜诉的案件屈指可数。研究发现,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对国家反... 国家反诉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程序性机制,但在实际适用当中面临重大的制度性困境。绝大多数国家反诉被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或可受理性为由驳回,胜诉的案件屈指可数。研究发现,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对国家反诉的管辖权、可受理性与诉因要件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制。从当前来看,化解国家反诉适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如下:一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直接规定国家具有反诉权;二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明确国家反诉与投资者本诉须存在事实联系;三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设定具体的投资者义务。长远来看,构建体系化的国家反诉规则,不仅能够实现司法经济与司法协调之双重功能,还有助于推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国家反诉 管辖权 可受理性 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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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之优化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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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6-73,共8页
数量庞大的双边投资条约、长期处于高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不完备的外国投资保护机制等众多因素的叠加,加剧了中国政府被外国投资者诉诸投资仲裁庭的风险,势必对中国政府的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从根本上说,中国政... 数量庞大的双边投资条约、长期处于高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不完备的外国投资保护机制等众多因素的叠加,加剧了中国政府被外国投资者诉诸投资仲裁庭的风险,势必对中国政府的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从根本上说,中国政府应对上述风险的最佳方式是进一步优化本国的投资争端预防机制。通过有选择地借鉴域外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有益经验,中国应设立协调与解决外国投资者诉求的专门委员会、增进地方政府对投资条约义务的认知度、提高国内投资政策与法律的透明度、确定并监控敏感或重大的外国投资领域,以及积极使用行政复议与外资企业投诉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形成长期互惠与合作关系,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争端解决成本以及优化本国的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争端预防机制 投资仲裁 投资条约争端 双边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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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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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仲裁》 2018年第4期237-252,共16页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指规定商事合同中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出现后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这类条款在商事实践中被频繁地使用,但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其效力各持不同态度。事实上,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主体真...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指规定商事合同中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出现后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这类条款在商事实践中被频繁地使用,但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其效力各持不同态度。事实上,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主体真实合意的产物,其表面上的非相互性不会对非受益方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一国的公共政策,因而有必要积极地肯定其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与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相关的多个问题也应予以明确地阐释,即其受益方享有优先权及其必要的限制;其不适用于雇佣合同和消费合同;判定其无效时应认定其部分无效。尽管如此,商事主体仍应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态度而有选择地使用这类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 单边选择仲裁条款 单边选择诉讼条款 仲裁协议 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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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涉外因素案件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之研究——以十个法院案例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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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仲裁》 2017年第2期60-76,共17页
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案件,法院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而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引发了诸多质疑,如涉外因素是否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核心条件,以及我国法院在判定涉外因素时所采用... 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案件,法院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而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引发了诸多质疑,如涉外因素是否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核心条件,以及我国法院在判定涉外因素时所采用的模式是否合理。本文就搜集的法院案例进行归纳与思考,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涉外因素也不应当作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在先条件,我国多数法院判定涉外因素所采用的认定模式也不适当,最后就其不合理之处提出可行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因素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法律关系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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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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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裁研究》 2021年第2期116-131,共16页
自从1987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中国生效以来,中国法院已经在几十个案件中适用该公约裁定不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具体的裁判理由方面,最常见的原因是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争议的不可仲裁... 自从1987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中国生效以来,中国法院已经在几十个案件中适用该公约裁定不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具体的裁判理由方面,最常见的原因是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争议的不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相关规则则很少被适用。我国法院在确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的司法态度也逐渐明确,即特别强调仲裁合意的重要性、注重仲裁程序的正当合法性、准确区分仲裁裁决的超裁事项、限制性适用公共政策条款。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律条款的援引不当、遵循过于严格的形式主义等多个问题,有待在规范层面上统一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释明《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 中国法院 仲裁协议 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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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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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进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2期-,共44页
2018年,在商事仲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仲裁裁决执行、"先予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 2018年,在商事仲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仲裁裁决执行、"先予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事项的批复、通知、意见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化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服务 仲裁制度 调解机构 司法审查 司法实践 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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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临时措施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1
12
作者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2年第3期5-16,共12页
临时措施是国际体育仲裁中的重要机制,在体育争议当事人之间发挥着利益平衡的支点作用。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37条就授予临时措施的条件作了大致规定,不过在临时措施的实体性适用条件、类型和可执行性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通过分析CA... 临时措施是国际体育仲裁中的重要机制,在体育争议当事人之间发挥着利益平衡的支点作用。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37条就授予临时措施的条件作了大致规定,不过在临时措施的实体性适用条件、类型和可执行性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通过分析CAS案例、瑞士法等可以确定:首先,在实体性适用条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不限于金钱性损害,“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应是看似合理的较低证明标准,“利益的平衡”则要求适当地保障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三个要素不必在所有情形下同时满足;其次,CAS仲裁庭有权依据个案情形授予不同类型的临时措施,但应受限于当事人的协议和瑞士强制性规范;最后,CAS临时措施可依申请获得瑞士法院的协助执行,在其他国家则存在不确定性。未来中国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临时措施条款应当吸收CAS的有益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措施 国际体育仲裁 CAS《体育仲裁法典》 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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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仲裁地司法审查协议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一致性——以欧洲人权法院Tabbane v.Switzerland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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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年第1期145-156,共12页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中双重司法监督机制的日渐式微,"非当地化理论"由此兴起并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上允许非本国当事人协议排除或放弃仲裁地的撤销权,但这类弃权协议是否潜在地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中双重司法监督机制的日渐式微,"非当地化理论"由此兴起并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上允许非本国当事人协议排除或放弃仲裁地的撤销权,但这类弃权协议是否潜在地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规定的根本程序性权利,一直是理论上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2016年欧洲人权法院在Tabbane v.Switzerland案中认定,弃权协议不会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根本违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效的弃权协议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和实质条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仍然有权获得其他司法救济,其根本程序性权利不会受到实质性减损。不过对于体育、消费、雇佣、投资等具有特殊性质的争议,弃权协议不具有适用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除仲裁地司法审查协议 弃权协议 《欧洲人权公约》 非当地化理论 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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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紧急仲裁员程序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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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财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20-162,共43页
近年来,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特殊的救济手段,以防止因他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但事实上,紧急仲裁员程序还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与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多... 近年来,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特殊的救济手段,以防止因他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但事实上,紧急仲裁员程序还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与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多国仲裁法还未实现完全的协调,与其紧密关联的多个问题也未得到合理的阐释,而这一不确定性将有碍其快速发展。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实践基础、适用条件、程序保障、紧急仲裁员的权限、性质、紧急仲裁决定的可执行性、不履行紧急仲裁决定的后果七个事项,通过详细归纳和比较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仲裁法律、仲裁规则和实际案例,以期厘清相关联的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紧急仲裁员程序 仲裁前公断人规则 紧急仲裁决定 紧急救济措施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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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仲裁庭秘书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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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仲裁》 2017年第4期66-86,共21页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秘书的角色原本没有受到足够多的重视。但近年来,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多起案件,仲裁当事人以仲裁庭秘书不法干涉案件实体事项或仲裁员不当委任专属职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从而引发了对仲裁庭...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秘书的角色原本没有受到足够多的重视。但近年来,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多起案件,仲裁当事人以仲裁庭秘书不法干涉案件实体事项或仲裁员不当委任专属职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从而引发了对仲裁庭秘书的大讨论,仲裁庭秘书才从幕后走到了台前。本文以多个仲裁机构和组织所制定的调整仲裁庭秘书的规范性文件为蓝本,同时结合已发生的多个司法案例,对仲裁庭秘书的选任条件、冲突审查、工作范围等七个事项予以比较分析,再引以为鉴,详加分析我国仲裁实践中的办案秘书的角色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仲裁庭秘书 办案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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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仲裁条款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1期-,共13页
不对称仲裁条款,是指规定国际商事合同中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管辖条款。现实情形表明,这类特殊条款的大量使用不仅是商事理性在实践之中的有力反映,也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内在的灵活性。尽管少数国... 不对称仲裁条款,是指规定国际商事合同中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管辖条款。现实情形表明,这类特殊条款的大量使用不仅是商事理性在实践之中的有力反映,也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内在的灵活性。尽管少数国家的法院以不同的理由否定其效力,但不对称仲裁条款在本质上是跨国商事主体双边合意的真实产物,其表面上的非相互性不会对非受益方的权利造成根本性不利影响,也不会违反公共政策,故应积极地肯定其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机构 商事主体 国际商事合同 仲裁条款 受益方 公共政策 效力研究 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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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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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法研究》 2020年第4期94-107,共14页
强制性规范是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且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一国或跨国法律规范,其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根本性影响。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质和价值导向,仲裁庭应当区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即有... 强制性规范是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且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一国或跨国法律规范,其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根本性影响。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质和价值导向,仲裁庭应当区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即有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仲裁地的强制性规范以及跨国公共政策,同时也可以考虑适用执行地的强制性规范与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在强制性规范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方面,公共政策都具有强制性特征,但并不是所有强制性规范都能够构成公共政策。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后果严重损害一国的基本原则、根本利益时,才能援引公共政策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强制性规范 直接适用规则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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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不利推定的适用及其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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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裁研究》 2020年第1期22-30,共9页
国际仲裁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毫无理由地拒绝出示关联的证据。实践表明,请求法院协助提供救济或裁定不履行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都无法有效地遏制此行为,而对不履行方作出不利推定实际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国际仲裁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毫无理由地拒绝出示关联的证据。实践表明,请求法院协助提供救济或裁定不履行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都无法有效地遏制此行为,而对不履行方作出不利推定实际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在不同的法律和规则层面上,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不利推定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发生的一系列案件表明,不利推定的作出必须受制于多项限制性条件。而且应当强调的是,不利推定对整个案件的实体结果一般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如此,不利推定对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仍然具有积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抑制当事人的不合作行为,以及弥补证据的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利推定 否定推论 国际投资仲裁 IBA取证规则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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