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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瑕疵信息的责任
1
作者
张纵华
杨
灵
方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7期41-43,共3页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信息出现瑕疵,用户(或网民)实施与相关瑕疵信息有关的投资行为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判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要件,综合考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及程度,瑕疵信息与权...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信息出现瑕疵,用户(或网民)实施与相关瑕疵信息有关的投资行为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判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要件,综合考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及程度,瑕疵信息与权利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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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
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
权利义务对等
裁判要旨
因果关系
瑕疵
原文传递
题名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瑕疵信息的责任
1
作者
张纵华
杨
灵
方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7期41-43,共3页
文摘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信息出现瑕疵,用户(或网民)实施与相关瑕疵信息有关的投资行为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判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要件,综合考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及程度,瑕疵信息与权利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认定。
关键词
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
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
权利义务对等
裁判要旨
因果关系
瑕疵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D925.1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瑕疵信息的责任
张纵华
杨
灵
方
《人民司法》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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