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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情势变更原则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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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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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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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9期63-7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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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是德国民法采用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的结果,所以德国的一些学者尝试从合同的成立、生效出发寻找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尝试突破"契约严守"的规则,寻求实质的合同正义。理清德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流变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有裨益。我国台湾地区虽然采纳德国的民法制度,但是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却与德国的方式不同,其从现实的社会实践出发,认为这是在某种特殊情势下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对法官授予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我国大陆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理论争鸣,而是一般性地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但是现实中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却需要相关的理论作出指引。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法律发展轨迹的不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也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帮助澄清法律适用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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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契约精神
法律行为基础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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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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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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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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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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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8期65-7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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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
立项号:1211SSSJ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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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一种,矿产资源所有权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受公法规制的私权。作为其子权的矿业权受母权的"遗传",也具有私权的属性。但是矿产资源的配置关乎社会利益,故又体现出一定的公权色彩。在设立矿业权时,行政机关的审批扮演的是"催化剂"的角色,并非母权的角色。所以,在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地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激发市场活力,将矿业领域的改革推向纵深;同时,这也是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处于攻坚期与瓶颈期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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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有权
矿产资源
母权子权
公权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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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wnership
mineral resources
mother right and sub right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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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2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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