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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中适用刑法存在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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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寿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2期24-26,共3页
在防治非典中,对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所列行为,医疗保健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严重玩忽职守行为在适用刑法时所存在的法律冲突,并分别提出解决这些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 “非典”疫情 刑法 中国 法律冲突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保健人员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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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运输工具、机器或者机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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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Ю.良普诺夫 寿 《国外法学》 1988年第1期18-20,共3页
以贪利为目的的的擅自使用国家和社会的运输工具、机器或者机械是取得剥削收入的一个相当常见的渠道。出于贪利目的而擅自使用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设备在表面上似乎是"鸡毛蒜皮"的事情,但是,这样的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 以贪利为目的的的擅自使用国家和社会的运输工具、机器或者机械是取得剥削收入的一个相当常见的渠道。出于贪利目的而擅自使用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设备在表面上似乎是"鸡毛蒜皮"的事情,但是,这样的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来讲,这些行为的总和使国家与社会组织遭受着极大的物质损失,如非法使用机器和机械会给生产计划带来损失;国家运输工具在许多司机个人使用的情况下脱离了社会生产范围;白白烧掉了数千吨燃料;设备折旧得不到补偿;国民经济、商业企业、社会供给所需的商品和其他货物得不到及时运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输工具 刑法典 机械 犯罪者 行为 物质损失 机器 苏维埃 设备折旧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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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业务中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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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寿 《河北法学》 1999年第3期16-18,共3页
关键词 国有金融机构 存贷款业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挪用单位资金罪 职务犯罪 非法拆借 挪用公款罪 商业银行法 玩忽职守罪 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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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充、修改《刑法》第164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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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寿 高新占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7,共4页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出现的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制的不完善,钻改革的空子,制造、贩卖假劣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造成了对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极大危害。晋江假药案,安国假牛黄案,成为轰动全国的大...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出现的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制的不完善,钻改革的空子,制造、贩卖假劣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造成了对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极大危害。晋江假药案,安国假牛黄案,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案。其涉及人之多,牵连面之广,后果之严重,都是建国以来所罕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器械 假药 假劣药品 《刑法》 刑法条文 人民健康 必要性 有期徒刑 犯罪对象 行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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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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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寿 《河北法学》 1988年第2期6-8,共3页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这是诈骗犯罪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的一个突出的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这种犯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但是,在新形势下,无论在犯罪人员、...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这是诈骗犯罪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的一个突出的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这种犯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但是,在新形势下,无论在犯罪人员、作案手段方面,还是在侵害对象、行骗金额、危害程度方面,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诈骗犯罪的自身特点。这些特点,造成了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十分复杂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而首先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二者,一为犯罪,要用刑法手段来解决;一为一般纠纷,只能依照经济合同法来调整。但是,由于二者都与经济合同这一形式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后果上有着某些相似之处,若不认真分析并且掌握它们之间的界限,就有可能把经济合同纠纷作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来处理;或者把诈骗犯罪案件视为经济纠纷来解决。因此,能不能划清二者的界限,将关系到能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以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作出了一些规定,我认为,根据这一解答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二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合同诈骗 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犯罪 经济合同纠纷 犯罪案件 公私财产 社会危害性 非法占有 经济体制改革 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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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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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啜增义 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22-24,7,共4页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整个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就必须严肃处理此类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中已...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整个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就必须严肃处理此类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中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怎样审理这类犯罪案件的问题上却又认识不一,做法各异,这就极大地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很有探讨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拒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案”还要不要起诉人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法院 执行人员 裁定罪 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 控诉职能 申请执行人 提起公诉 行为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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