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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开放式问题——与德国法及欧盟法相比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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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泽()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78-96,共19页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大法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大法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汲取比较法上的有益因素以发展完善自己。以买卖法中的检验义务、瑕疵担保权的顺位以及格式条款控制这三项问题为例,在检验义务范围方面,中国《民法典》制定了比《德国商法典》更为严格的标准,目的是鼓励交易,值得肯定,但前者在具体相关概念的运用上并未给予相应概念以清晰定义,并且也未对公开瑕疵和隐蔽瑕疵予以区分,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以为相应规则的准确适用奠定基础;在瑕疵担保权的顺位问题上,中国《民法典》亦未明确规定相应的顺位,而仅规定了权利人救济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损害大小”及“合理性”因素的判断,这一表述过于笼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在格式条款的控制问题上,中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在合同编有三项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亦可被归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只是在格式条款的审查方面,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增设相关实例的提议并未被最后通过的《民法典》采纳,由此导致的问题应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被重点关注,但无论如何,意思自治仍占据重要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法 瑕疵权利 消费者保护 格式条款控制 瑕疵检验及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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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评注文化--是为中国之范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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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泽()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2期19-27,共9页
法律评注在德国有着悠久传统。特别是关于《德国民法典》之评注,享誉盛名。它们以不同类型之规模加以发行。数十年来,许多评注已经发展成为"典范著作"(Standardwerken)。它们通常由法律学者及实务人士组成团队进行编写。法律... 法律评注在德国有着悠久传统。特别是关于《德国民法典》之评注,享誉盛名。它们以不同类型之规模加以发行。数十年来,许多评注已经发展成为"典范著作"(Standardwerken)。它们通常由法律学者及实务人士组成团队进行编写。法律评注构成所谓德国法教义学之基石,后者是以体系方法发展法律。随着《民法典》之颁布,中国迎来历史性机遇,去构建出相应的评注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评注 德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 法教义学 法律体系 法律研究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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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出卖人是否真的享有二次供与之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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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泽() 《民商法论丛》 2019年第2期271-286,共16页
错误的概念术语会获得危险的生命力并引发糟糕的后果,德国法上"二次供与权"(Recht zur zweiten Andienung)即其适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书中首次使用该术语,用以表征补正请求权之优先地位,即出卖人交付有... 错误的概念术语会获得危险的生命力并引发糟糕的后果,德国法上"二次供与权"(Recht zur zweiten Andienung)即其适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书中首次使用该术语,用以表征补正请求权之优先地位,即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原则上须先请求补正(修理或者更换),待宽限期徒过之后,方得主张其他瑕疵权利。理由在于,"出卖人应获得再一次的机会,以避免合同清算相关之不利益"。问题在于,此种值得保护之利益,是否上升为主观权利之高度?若是,其教义学基础何在?这在德国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其中,以Schroeter教授为代表,其认为二次供与权系一项主观权利,其基础在于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Mankowski教授则持反对观点,认为这一权利并无法律上之根据;即使与统一法中真正供与权模式相比,该"权利"也仅为单纯之不真正义务,特别是在一般交易条款中,肯认此种主观权利会产生严重之后果。因此,为了术语之明确性,并避免其危险的生命力,"二次供与权"之用语应予摒弃。该文发表之后,Mankowski教授之观点日益为学者采纳,如今为学界通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供与权 主观权利 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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