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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贩卖毒品犯罪上下家和共犯死刑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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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玲
李贻德
凡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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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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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4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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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指向的是同一宗毒品,其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的方向和目标一致,所以要在严格区分罪责的基础上决定死刑适用。如果其中一名主犯的罪责明显更为突出且罪行极其严重,其他主犯罪责较小又不具备法定或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只对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而贩卖毒品的上下家是相对的,虽然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犯罪,但行为的方向和目标不同。而且大多数上下家都处于贩卖毒品的中间环节,这个环节中的下家,也是下一环节中的上家,因此对上下家判处死刑所掌握的原则与共同犯罪不能等同,并非一定要区分出其中罪责最重的一人判处死刑。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如果上下家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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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贩卖毒品
判处死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
共同犯罪行为
罪行极其严重
量刑平衡
主犯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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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2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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