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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限缩路径探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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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李可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2-18,共7页
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并不断增多已经是现实存在的选择,当下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正视其存在并探讨其限缩的路径。抽象危险犯不应当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的下位概念,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相并列。其中,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 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并不断增多已经是现实存在的选择,当下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正视其存在并探讨其限缩的路径。抽象危险犯不应当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的下位概念,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相并列。其中,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单纯的实行行为无法充足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结果的有无仍然需要在诉讼程序中得到确认,需要经过实质化的判断,并且是可以被驳倒的。在判断抽象危险的时候,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即以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来指导,分别从存在论即案件全部的事实和价值论即以刑罚的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以此来限制该犯罪圈的范围,消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法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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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2016年量刑指南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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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可(译) 《量刑研究》 2019年第2期3-18,共16页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量刑指南及上诉法院判例成为治安法官或地区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除成文刑法之外,需要参考的另外两种规则。由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以单行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囊括通用指南和具体罪刑指南两种类型,前者涉及量刑原则...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量刑指南及上诉法院判例成为治安法官或地区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除成文刑法之外,需要参考的另外两种规则。由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以单行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囊括通用指南和具体罪刑指南两种类型,前者涉及量刑原则及制度等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后者主要关注具体类罪的量刑规则。除非法官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量刑结果不得背离量刑指南所确定的幅度。同时,上诉法院通过制定量刑准则的方式对上述两种类型量刑指南进行补充和细化,此种准则具有司法判例的效力,且不受所谓"司法利益"标准的约束。但赋予上诉法院制定量刑准则权力的做法,背离了其适用和解释量刑指南、评估量刑偏离和解释量刑立法的职权定位。对此,量刑委员会计划于2020年实现对所有罪行制定具体的量刑指南,以改变现今量刑规则的二元结构。当然,目前上诉法院判例的作用仍然是无可替代的;同时应当承认,就指导量刑的重要性而言,量刑委员会优先于上诉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指南 判例 量刑偏离 司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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