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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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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5-177,共13页
售后回租交易担保功能的识别,聚焦于租赁物的适格性、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额度关系,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状态,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售后回租作为金融创新衍生品,其定性存在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 售后回租交易担保功能的识别,聚焦于租赁物的适格性、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额度关系,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状态,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售后回租作为金融创新衍生品,其定性存在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说、融资租赁说、让与担保说等多种解释路径。鉴于《民法典》未肯认售后回租隶属于融资租赁,且该类交易缺乏“融物”属性,仅置重于租赁物的交换价值之故,应明确其已偏离了典型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架构与交易目的,亦与保留所有权分期买卖合同相去甚远,更贴合让与担保的理论架构。在承租人违约时,依据《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出租人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52条,在两项救济权利中择一行使,并承担相应清算义务。对于租赁物残值的考量与评估,法院宜积极调整,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最大限度内予以贯彻。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租人不再享有破产取回权,代之为破产别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售后回租 担保功能 融资租赁 让与担保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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