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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与平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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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和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4-59,共6页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隐患,事实上社会需求早已吹响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号角,法律作为利益的博弈平台,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隐患,事实上社会需求早已吹响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号角,法律作为利益的博弈平台,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模糊规定甚至是缺失,给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通过案例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行为的实体及程序分析,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寻找解决这一难题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损害赔偿 申请人 平衡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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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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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和平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75-82,共8页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之一,具有适用的优先性。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屡屡出现,该种生效裁判实现障碍不断质疑着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这就需要结合继续履行的性质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作类型化分析。另一方面...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之一,具有适用的优先性。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屡屡出现,该种生效裁判实现障碍不断质疑着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这就需要结合继续履行的性质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作类型化分析。另一方面,继续履行生效裁判实现障碍所生之继发性纠纷,使得本就颇具争议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更加彰显,生效裁判效力稳定性与当事人诉权保障间的"战争"不断升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所生之继发性纠纷保持积极的受理态度,但实践中该类案件个体情况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继发性纠纷都可以回避"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因而最高院的态度并不能对类似案件形成全面指导。如何协调继发性纠纷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以及重塑继发性纠纷可以新诉的判断标准便成为当务之急。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就"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增设的具体规定,或许将成为解决上述继发性纠纷的良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 判决实现障碍 继发性纠纷 一事不再理 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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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补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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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3-66,共4页
拆迁补偿一直是个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城市发展与个人私权冲突不断。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的同时,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却面临着种种威胁。立法上的不足、多方利益的纠结都令该类案件的审理步入困境,承租人的财产损失补... 拆迁补偿一直是个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城市发展与个人私权冲突不断。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的同时,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却面临着种种威胁。立法上的不足、多方利益的纠结都令该类案件的审理步入困境,承租人的财产损失补偿也就有了研究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 承租人 立法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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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治理与防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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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88-94,111-112,共7页
民事诉讼向来注重民众的意思自治,而司法的"不告不理"恰恰给了虚假诉讼衍生的契机。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表明该行为治理的难度,法律规制不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范围的限制等都使民事虚假诉讼的治理呈现出滞后性,更遑... 民事诉讼向来注重民众的意思自治,而司法的"不告不理"恰恰给了虚假诉讼衍生的契机。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表明该行为治理的难度,法律规制不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范围的限制等都使民事虚假诉讼的治理呈现出滞后性,更遑论行为的事前防范。司法改革却带来了新的契机:立案登记制度虽然客观上使得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加大,但同时也引导我们从立案阶段将民事虚假诉讼遏制在摇篮里;审判信息化工作的发展、阳光司法工作的深化都给发现该行为引入了外部机制,利于识别和监督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证据制度和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也倒逼法官加强审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以防漏网之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司法改革 治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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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和角色回归:从审委会性质谈审委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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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秋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70-76,共7页
在中国司法环境和制度还不成熟的背景下,审委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诸如法官能力上的缺陷、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然而,审委会作为一种有着中国特色的制度存在仍然有其不足及缺陷,需对其进行功能性验证。问题根源在于审... 在中国司法环境和制度还不成熟的背景下,审委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诸如法官能力上的缺陷、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然而,审委会作为一种有着中国特色的制度存在仍然有其不足及缺陷,需对其进行功能性验证。问题根源在于审委会性质的模糊,具体表现为违背司法亲历和公开原则、司法行政化导致的权责不统一、职能异化。因此,通过适度参审并将审判信息公开化,对审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任及议事范围和机制进行改革,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理念和审委会角色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委会 性质 功能 理念回归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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