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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董事个人在破产中所担民事责任及对我国完善《破产法》的启迪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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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宏友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8-96,F0003,共10页
普通法关于董事在公司正常营运时与公司破产时所承担的义务迥然不同。在公司破产情况出现时,公司风险的承担者由股东转为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的剩余索取者而继之为公司的所有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英美两国董事在破... 普通法关于董事在公司正常营运时与公司破产时所承担的义务迥然不同。在公司破产情况出现时,公司风险的承担者由股东转为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的剩余索取者而继之为公司的所有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英美两国董事在破产前及破产时责任的比较分析来探究其经验教训,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董事责任预防性不足之处,也可以为我国破产法后期发展和修订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破产 董事责任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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