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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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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昌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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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信息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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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21,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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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号21ZDA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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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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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文书
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合理利用
个人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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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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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法典》中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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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昌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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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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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61-81,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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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正常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意定设计的信息替代,并与担保权人允许买受人无负担取得标的物的推定、阻断抵押权追及的法律效果相联立。其须满足“经营活动”与“正常”两个要件。经营活动是指作为活动的营业,而非为了营业而实施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鼓励创业的背景下应作从宽解释,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为销售或出租存货。非经营活动如提供担保、出租有体动产、以存货的形式分配股利须被排除。正常经营活动与买受人善意相互联系但应作必要的区分,将交易地点、交易主体的关系、交易方式等动态要素纳入善意要件之下,经营范围、交易量和交易价款合理性等则用以认定经营活动正常与否,以此满足担保权人最低限度的利益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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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担保交易
信息透明的替代机制
存货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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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Secured Transaction
Alternative Mechanism for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Inventory
Good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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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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