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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金融科技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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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雪森
陈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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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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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年第2期53-6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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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FX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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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系金融稳定是适当性义务规则的重要使命。当前,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的金融科技在助推金融生态圈数字化转型的同时,服务跨界化、用户画像趋同化、算法同质化等问题引发了投资者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图利禁止”“最佳执行”担忧,削弱了适当性义务规则的作用。为有效地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挑战,监管机构有必要重新审视适当性义务的正当性依据,针对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产品、服务的特性,完善适当性义务规则的适用标准,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为保障“卖家负责”与“买家自负”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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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信义义务
金融科技公司
资产管理
智能投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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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itability obligation
fiduciary duty
financial technology company
asset management
robot ad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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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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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的行为构造及其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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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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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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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2期58-6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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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2022年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YC2022-s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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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有效应对“守门人”所带来的新型风险,有必要重新审视既有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虽然规定了“守门人”条款,但对义务的具体内容却未作展开。在解释论上,应明确“守门人”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厘清“守门人”行为方式的内嵌性与外置性。区分“守门人”行为构造的两个层次,构建数据处理义务、经营管理义务的合规体系。通过事前规制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动态的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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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守门人”义务
比例原则
数据处理行为
经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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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atekeeper”obligation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data processing behavior
business management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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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7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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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知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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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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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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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6-10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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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YC2022-s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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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准确、合法地惩戒网络犯罪行为,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知道”进行研究。准确认定“应当知道”的范围,有助于企业防范网络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场景中,实行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帮信罪“应当知道”作为一种推定,在无法肯定其与既有证据的一致性时,应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立场。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经营范围而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在特定场景下形成不同的注意义务。在具备某些客观事实要素时,网络服务平台所负的注意义务升格,从而认定其具有规范违反意思,弥合“证明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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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帮助行为
场景化
企业合规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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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elping behavior
scenarios
corporate compliance
dualistic behavior has no value
duties of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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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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