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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发展权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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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锐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3-31,共9页
研究目的:探求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管制相适应的耕地权利人市场化补偿机制,为耕地保护法建立公平、长效耕地补偿制度提供参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与耕地保护责任承担出现了错位... 研究目的:探求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管制相适应的耕地权利人市场化补偿机制,为耕地保护法建立公平、长效耕地补偿制度提供参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与耕地保护责任承担出现了错位,并且随着耕地用途管制的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财政补偿明显不足。立法上应当建立以耕地发展权为基础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发展权是耕地非农建设和非粮种植的权利,属新型用益物权,由耕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享有。应建立耕地发展权银行,推动耕地发展权转移,发展权受让人不仅要支付新增指标(限额)交易的费用,还应支付以所在地区指标(限额)交易价格为标准的费用,用以补偿既有耕地权利人。研究结论: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严格用途管制,是对耕地权利人耕地发展权的限制,应以耕地发展权转移建立与耕地用途严格管制相适应的耕地补偿制度,以保障地区公平发展,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 非农用化 非粮化 横向补偿 耕地发展权 耕地发展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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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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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AS 2024年第2期111-115,共5页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但是没有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目前只有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细化。但是这些地方立法存在立法权限不足、补偿对象认定标准混乱以及补偿...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但是没有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目前只有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细化。但是这些地方立法存在立法权限不足、补偿对象认定标准混乱以及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的问题,有待制定行政法规,统一补偿对象以及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等。原则上安置补偿对象以法律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安置房补偿应以一户一宅限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认定为前提,同时确定一户内人均安置房面积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以保障被补偿人的居住条件。货币补偿标准应当坚持市场评估导向,保障房屋权利人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征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安置房补偿 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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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问题探析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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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锐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0-50,共11页
我国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能够为耕地保护实践提供基本的操作依据,但是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缺乏对地方政府占补环节的有效监督;耕作主体的权利保障不充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不足,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 我国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能够为耕地保护实践提供基本的操作依据,但是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缺乏对地方政府占补环节的有效监督;耕作主体的权利保障不充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不足,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了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平衡,在借鉴生物多样性抵补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探索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的全国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加强占补环节的监督,并建立以指标交易收益基金为核心的耕地补充补偿机制。同时完善以管护协议为载体的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持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生物多样性抵补 耕地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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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非粮化”管控的实施困境与制度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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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锐 《中国土地》 2024年第4期34-37,共4页
核心提示本文认为,有关耕地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及部门规章应当明确耕地“非粮化”管控的限度,并且根据不同的管控强度配套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以确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平衡耕地保护、粮食安全保障与耕地权利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中... 核心提示本文认为,有关耕地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及部门规章应当明确耕地“非粮化”管控的限度,并且根据不同的管控强度配套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以确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平衡耕地保护、粮食安全保障与耕地权利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多项有关耕地“非粮化”管控的政策文件,耕地“非粮化”整治和预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2023年12月出台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经营自主权 粮食安全保障 部门规章 非粮化 耕地保护 政策文件 实施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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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及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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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长青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5-152,共8页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民法典》规范体系和比较立法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应采用全部补充+部分追偿模式,即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资力赔偿时,在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就超出其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而且安保义务人就清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 追偿权 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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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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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长青 《理论学习与探索》 2021年第2期62-65,共4页
《民法典》第815条对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逃票行为进行了规制: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0节第44条细化了逃票行为类型并... 《民法典》第815条对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逃票行为进行了规制: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0节第44条细化了逃票行为类型并明确了加收票款数额的计算方法。《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40条规定,站车应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加收票款的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旅客运输 票款 铁路客运 《民法典》 逃票 行为类型 减价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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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站台票的性质及站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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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长青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5,19,共6页
铁路站台合同是承运人与持有人订立的服务合同,而站台票用于持有人到站台上迎送旅客,是站台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合同的凭证,其内容是站台合同的组成部分。持有人检票进站后,在站台上受到承运人或第三人的侵害而人身受损时,可以基于站台合... 铁路站台合同是承运人与持有人订立的服务合同,而站台票用于持有人到站台上迎送旅客,是站台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合同的凭证,其内容是站台合同的组成部分。持有人检票进站后,在站台上受到承运人或第三人的侵害而人身受损时,可以基于站台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持有人也可以举证证明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站台票 站台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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