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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公民代理制度的缺陷慎思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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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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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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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丽水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71-7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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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治活动不断开展,法律服务需求量不断扩大,公民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也越来越强;随着普法等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治水平也越来越高,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热情越来越大。公民代理制度是为满足公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为适应司法实践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各项规定、政策的出台也为该制度带来了积极作用。立法的修改细化了公民代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但仍缺乏统一标准,存有大量空白之处,司法实践活动也无法统一,给非法公民代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规定过于机械,一味地给公民代理加以无端的限制,阻碍了正常的代理活动,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通过立法及解释具体地加以规定,明确公民代理的基本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规范代理流程和限制性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可协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建立公民代理人管理机制,完善公民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秩序,促进当事人权益保护,推动司法审判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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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代理
法律服务
制度完善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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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tizen agency
legal service
perfect system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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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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