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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并非用益物权的法理辩析——与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商榷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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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代法学》 2008年第2期89-96,共8页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返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采矿权 矿产权 用益物权 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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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被引量:8
2
作者 《环境科学与管理》 CAS 2006年第8期47-50,共4页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的法律构建。国外《矿业法》以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立法原则,贯通于行政特许...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的法律构建。国外《矿业法》以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立法原则,贯通于行政特许权授予为主并综合运用矿业主体激励、市场力量、公众参与等其他管理方式之中,构建成立体性保护矿业环境的法律制度。国外矿业法择优显得我国取代《矿业法》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过分“吝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 矿业法 矿业环境 行政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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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煤炭资源整合的效率分析 被引量:8
3
作者 刘卫红 《中国能源》 2009年第7期19-21,47,共4页
必要的煤炭资源整合,但是由政府以指令性强制手段启动和推进,结果为当地产生了社会成本,又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配置到能人手中,还意外地产生了煤炭行业垄断联盟。这主要是忽视了政府应当是市场博弈的仲裁者而不是当事人的职能定位。
关键词 矿业 煤炭 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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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矿山企业社会责任走向 被引量:9
4
作者 《资源与产业》 2012年第3期66-75,共10页
矿山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本应十分注重社会责任的建设,但结果却很不理想。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该因产品质量主要针对消费者,而是应面对矿业场所安全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区协调以及公平竞争等方方面面。社会责任的承担,源于利益相... 矿山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本应十分注重社会责任的建设,但结果却很不理想。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该因产品质量主要针对消费者,而是应面对矿业场所安全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区协调以及公平竞争等方方面面。社会责任的承担,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互享资源理论以及现代相邻关系理论等,这些理论具有相互依存的社会性特点。矿山企业以为自己获利的经济目的和为共同发展的社会目的而同时存在。矿山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而实现社会目的的基本形式是行为社会化,即以社会管制方式限制矿山企业行为来保障社会功能。矿山企业是社会责任建设的主要力量,应通过相应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设置来保证社会责任的实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社会责任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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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 被引量:9
5
作者 《时代法学》 2014年第1期38-54,共17页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矿业法 现代矿业制度 矿产资源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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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采矿罪的归位与拓展 被引量:7
6
作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6期76-85,共10页
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 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非法采矿罪 牵连犯 共同犯 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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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分置的路径与适用 被引量:7
7
作者 刘卫常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4期21-36,共16页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二元分置 归属物权 利用物权 农地三权分置 分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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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开采管理“三权分立”模式初探 被引量:8
8
作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3期99-104,共6页
在矿业发达国家,正在开采的矿山由三种分别独立的基本权利构成:矿产的归属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权和实际开发的探采权,即"三权分立"。矿产物权属排他性支配权,不需行政许可;特许权和探掘权是政府依法管制的市场准入,要经严格... 在矿业发达国家,正在开采的矿山由三种分别独立的基本权利构成:矿产的归属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权和实际开发的探采权,即"三权分立"。矿产物权属排他性支配权,不需行政许可;特许权和探掘权是政府依法管制的市场准入,要经严格许可;其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框架构建整个矿业制度。在我国,是"三权"合一的"一权制"矿业制度,比如采矿许可证是矿的产权证、市场准入证和采矿企业批准书的"一证制"。"一权制"与"一证制"使矿业制度走入困境。应按"三权分立"模式重构我国矿业制度,制定以社会管制为核心的《矿业管理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特许权 采掘权 矿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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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结构原理对权力社会化的诠释 被引量:6
9
作者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35-40,共6页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是绝对排他性支配的基本物权和被动物权;发挥效用过程的动态物权是源自社会性而进行外在性限制的相对物权,是直接产生收入的主动物权;它们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是以物为客体的、有内在联系的...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是绝对排他性支配的基本物权和被动物权;发挥效用过程的动态物权是源自社会性而进行外在性限制的相对物权,是直接产生收入的主动物权;它们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是以物为客体的、有内在联系的两种状态。动态物权把在相互依存中获得收入的能力称为权力,属于市场权力。与权利、权力、产权、财产等西方财产权相銜接,是贯通经济学和西方财产权的轴心。社会性是动态物权社会化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权力 产权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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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矿业法治的进程及其思考 被引量:7
10
作者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6期63-66,共4页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矿业法治进程经历了恢复、建立、创新和完善阶段。反思这一进程,虽然我国矿业法治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矿业生产的发展,但与其他行业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业法治还存在着法律、理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们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矿业法治进程经历了恢复、建立、创新和完善阶段。反思这一进程,虽然我国矿业法治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矿业生产的发展,但与其他行业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业法治还存在着法律、理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们要重构矿业理论体系,制定独立的矿业管理法,确立矿业基本原则,从而建立和完善现代矿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开放 矿业法治 矿产权 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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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难背后深层次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6
11
作者 《探索与争鸣》 2005年第5期28-29,共2页
目前国内矿难事故频频发生,一些矿主暴富,矿产资源向少数人集中,造成社会的严重不公。其根源在于矿产开采利润空间太大,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第三人分摊成本而形成了负外部性,包括无偿或低价的矿产资源,政府寻租成本转嫁,对矿工保障安全的... 目前国内矿难事故频频发生,一些矿主暴富,矿产资源向少数人集中,造成社会的严重不公。其根源在于矿产开采利润空间太大,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第三人分摊成本而形成了负外部性,包括无偿或低价的矿产资源,政府寻租成本转嫁,对矿工保障安全的不投入,对他人土地权的无偿损害等。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界定采矿权的权利,通过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将采矿权负外部性成本内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难事故 矿产资源 采矿权 中国 安全生产 负外部性 煤矿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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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法治价值 被引量:7
12
作者 《资源环境与工程》 2006年第6期730-734,共5页
绝大多数国家长期以来是矿业法单独立法,只有前苏联和苏联解体后的国家是矿业法由《地下资源法》兼任,但以吉尔吉斯斯坦为开端的国家已逐步让矿业法单列。保护矿产资源财产权的私法与监控矿业市场以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合理开发为目的... 绝大多数国家长期以来是矿业法单独立法,只有前苏联和苏联解体后的国家是矿业法由《地下资源法》兼任,但以吉尔吉斯斯坦为开端的国家已逐步让矿业法单列。保护矿产资源财产权的私法与监控矿业市场以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合理开发为目的的公法合体,则国家权力与权利错位、缺位的法律机制的形成,既不能保护矿产资源,更缺失对矿业市场的管制。中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诸法合体,导致产权保护和社会管制都处于计划体制下的人治状态,阻碍了法治的进程。矿业法单列是必然趋势,完成转变观念和机制等前期工程是单列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法 单独立法 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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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采矿权出让的困境及其矫正 被引量:7
13
作者 《矿产保护与利用》 2014年第2期1-5,共5页
现行采矿权制度,是民事矿产物权与行政许可授权的复合体,既不利于国有物权也不利于采矿权人,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浙江省创新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由矿产地乡镇政府购买矿产开采所需的土地、林木、道路及其它附着物的产权,将其"粘贴&q... 现行采矿权制度,是民事矿产物权与行政许可授权的复合体,既不利于国有物权也不利于采矿权人,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浙江省创新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由矿产地乡镇政府购买矿产开采所需的土地、林木、道路及其它附着物的产权,将其"粘贴"在现行采矿权上一起出让。实质上的采矿权整体打包出让,属于政府为矿山企业效率而取代市场的决定作用,这不是采矿权制度创新而是向计划经济回归。制度创新在于解构现行采矿权,将"矿"独立于"采"而明确国有矿产物权归属,通过独立的路径构建净"矿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矿产权 净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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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地复垦执行保证金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4
作者 《环境科学与管理》 CAS 2008年第5期190-194,共5页
矿地复垦的市场调控失灵导致负外部性经济效果,政府命令与控制型因信息和寻租而同样失灵;保证金是弥补两个失灵时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但要与矿地复垦协议共同使用。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矿地复垦合同的履行。复垦合同属行政管理中相对人... 矿地复垦的市场调控失灵导致负外部性经济效果,政府命令与控制型因信息和寻租而同样失灵;保证金是弥补两个失灵时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但要与矿地复垦协议共同使用。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矿地复垦合同的履行。复垦合同属行政管理中相对人自愿诺成行为,具有行政与民事的双重属性。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和矿地验收决定等引起的争议属行政纠纷,救济要平衡合同主体双方,矿山利益和公共利益都要保护。这一切都要依靠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培育中介机构等系列基础工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地复垦 保证金 行政合同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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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社会责任 被引量:5
15
作者 《经济与管理》 CSSCI 2013年第8期93-96,F0003,共5页
矿山企业,离不开社区民众的支持、容忍和默契,与所在社区民众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不只是矿业社区建设的消费者,更不是旁观者,而是社区建设的主要责任者。矿山企业不能将市场行为带入社区生活而损害社区民众的既有权益,必须承担维... 矿山企业,离不开社区民众的支持、容忍和默契,与所在社区民众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不只是矿业社区建设的消费者,更不是旁观者,而是社区建设的主要责任者。矿山企业不能将市场行为带入社区生活而损害社区民众的既有权益,必须承担维护社区建设的社会责任;社区中的"矿山企业公民"角色,应将经济人自利理性转换为社会人利他理性,成为社区民众的好伙伴、好邻居,承担推进矿业社区建设的社会责任。矿业企业在矿业社区建设中必须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既是挑战也是发展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社区建设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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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统一视角下的物权社会化 被引量:3
16
作者 《北方法学》 2008年第1期51-59,共9页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分配 物权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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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4
17
作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4期91-94,共4页
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 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 法理 权属 征求意见稿 物权法 采矿权 用益物权 建议稿 专门法 孩子 立法 归属 人大 行政 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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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二元分置的理论与制度价值 被引量:6
18
作者 刘卫常 《改革与战略》 2020年第3期9-20,共12页
西方产权理论以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为中心,而我国产权理论以人与物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中心,二者构成应然的产权"二元状态"的内在结构。产权依"状态二元结构"可分置为静态归属性产权和动态利用性产权,这已成为现代... 西方产权理论以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为中心,而我国产权理论以人与物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中心,二者构成应然的产权"二元状态"的内在结构。产权依"状态二元结构"可分置为静态归属性产权和动态利用性产权,这已成为现代产权的发展趋势。人与物之间的归属性产权,属于绝对排他性的特权,独立、单一而且边界清晰;人与人之间的利用性产权,属于不可清晰界定并受多方限制的权利束。分置独立出来的利用性产权有利于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分置时的剩余索取权可使用不完全契约予以配置,产权分置有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当人们的财产观念从财富积累转向财富有效利用时,分离利用性财产权才能充分发挥效用;产权的二元分置可推动国家及市场制度变迁,我国的产权保护原则已从平等转向公平,产权二元分置还有利于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质上进行两权分离,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另需说明的是,产权的二元发展不是两种产权理论的并存,更不是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 产权二元分置 归属性产权 利用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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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资源浪费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关键 被引量:4
19
作者 《南方论刊》 2005年第12期30-32,共3页
经济快速发展而出现资源短缺的实质是资源浪费。建立节约型社会必先遏制浪费。遏制浪费的有效措施是依靠变法,内化自然资源在市场外流转而产生的负外部性,界定政府在宏观上调控、微观上规制市场的权力范围,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 经济快速发展而出现资源短缺的实质是资源浪费。建立节约型社会必先遏制浪费。遏制浪费的有效措施是依靠变法,内化自然资源在市场外流转而产生的负外部性,界定政府在宏观上调控、微观上规制市场的权力范围,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节约型社会 遏制浪费 法律变革 自然资源 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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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制度的法理反思及其产权重构 被引量:6
20
作者 刘卫常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46-168,共23页
现行采矿权制度成为固守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保垒,需要全面反思与产权重构。系列矿业制度规定的采矿权是一个多面体,以行政许可方式将矿产的归属权与矿产的利用权予以"连体"。以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出让"连体"性采... 现行采矿权制度成为固守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保垒,需要全面反思与产权重构。系列矿业制度规定的采矿权是一个多面体,以行政许可方式将矿产的归属权与矿产的利用权予以"连体"。以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出让"连体"性采矿权,在市场外以公权力许可方式确认出让效力。形影不离的公权力,导致受让人既缺乏稳定的财产性预期又不能将产权拎到市场上转让。公权力游离于矿产的拥有与开采之间,导致公权力管制的错位与越位。学术界在肯定现有制度框架下,思考如何坚持与完善公权力许可矿产物权的出让与转让,却很少质疑现行采矿权制度的冲突与滞后。创建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依此将现行采矿权分解为:关于矿产的静态归属物权与矿产的动态利用物权;矿产权与开采权分别独立,让行政许可与矿产权绝缘但又要严格管制开采权。产权"二元结构"的分置,可区分产权所有者权利与管理者权力;产权"二元结构"的整合,就是重构的现代矿业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产权 矿产资源 矿业权 采矿权 物权分置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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