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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院協助香港仲裁進行保全——仲裁臨時措施與內地法院保全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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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彥華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20年第1期62-63,144-146,共5页
2019年10月1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正式生效:在此之前.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如果希望針對內地的當事人獲得臨時救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仲裁規則賦予仲裁庭及/或緊急... 2019年10月1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正式生效:在此之前.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如果希望針對內地的當事人獲得臨時救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仲裁規則賦予仲裁庭及/或緊急仲裁員的作出臨時措施的權力;從此以後.當事人則可以在中國大陸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程序 仲裁庭 保全措施 法院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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