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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都市空间的法律结构与司法权的作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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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芒(译)
崔香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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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神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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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2016年第3期84-9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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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JSPS的科研资助(项目号24243011和243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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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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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都市空间
城市规划法制
城市化社会
城市型社会
缩小城市
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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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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