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1篇文章
< 1 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以公法人理论为主要视角 被引量:25
1
作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3-94,共12页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 公法人 公法组织 私法人 类型化
原文传递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法理与适用——兼释《民法典》第225条 被引量:12
2
作者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1-116,194,共17页
《民法典》第225条等条文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宏观上促进交易效率,微观上鼓励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安全"又体现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者胜出"。第22... 《民法典》第225条等条文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宏观上促进交易效率,微观上鼓励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安全"又体现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者胜出"。第225条的主要规范意旨则为"公示生效加登记对抗",其中,"公示生效"包含"登记也可以具有生效要件的作用"之意。据此,在准不动产多重物权变动语境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善意且完成登记的物权受让人。在准不动产多重所有权让与、多重抵押权设立以及抵押权设立与所有权让与并存中,都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目的 对抗 交付 登记 善意第三人
原文传递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私法视野下的分析 被引量:10
3
作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6-100,共5页
在动物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忽视了动物不可能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事实,在本体论上曲解了法律主体据以享有权利的"内在价值"的含义,在私... 在动物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忽视了动物不可能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事实,在本体论上曲解了法律主体据以享有权利的"内在价值"的含义,在私法理论上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故不足取。"否定论"中的"义务论"观点则认为,需要人类保护的动物乃是人类的保护义务的客体。"义务论"既可以达到"肯定论"拟保护动物的目的,又完全不与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制度相冲突,还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是解决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法律地位 肯定论 义务论 主体 客体
下载PDF
论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动物客体论语境下的分析 被引量:9
4
作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91-98,共8页
动物福利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动物客体论的语境下,界定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时,应该采纳"人道立场的动物福利"的观点。据此,动物福利概念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基于人道关怀,(主要是被人类利用)的动物可以... 动物福利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动物客体论的语境下,界定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时,应该采纳"人道立场的动物福利"的观点。据此,动物福利概念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基于人道关怀,(主要是被人类利用)的动物可以满足基本需要的康乐状态。动物权利论者和动物解放论者阐释的动物福利概念既存在理论上的根本缺陷,也不能合理解释现实状况,故不足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利益 动物福利 动物客体论 动物权利论
原文传递
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 被引量:7
5
作者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2-97,共6页
私法主体制度具备固有的伦理学依据,而且主体制度也只是私法规则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基于私法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要受到相关伦理学依据的限制,也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的主要制约... 私法主体制度具备固有的伦理学依据,而且主体制度也只是私法规则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基于私法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要受到相关伦理学依据的限制,也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的主要制约因素。动物主体论提出私法主体范围应扩张至(某些)动物,该观点既违背私法主体制度的固有价值取向,又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所以难以成立。动物在私法上依然应该是客体,而非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主体 康德主义 自由意志 伦理学依据 动物主体论
原文传递
理性的遮蔽与主体的迷失——对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再批判 被引量:6
6
作者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28-233,共6页
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 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立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生活主体(特别是动物)享有"得到理性人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动物之间则不存在权利和义务。故此,雷根的理论运用双重标准完成了论证。然而,雷根遮蔽了其理论对"理性人标准"的贯彻与依赖,从而片面地得出"只需具有生物学上的种种精神活动能力即可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结论。这就消解了康德主义道德理论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而导致道德主体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权利论 固有价值 尊重原则 道德权利 双重标准
下载PDF
康德法哲学视野下的“动物权利论”批判 被引量:6
7
作者 《时代法学》 CSSCI 2010年第4期33-39,共7页
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主将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遮蔽了道德共同体成员的理性和道德义务这两个道德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忽视了理性、义务在构建道德共同体中的必要性,也不能在逻辑上全面地说明动物与人类之间以及动物之间的关系。康德... 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主将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遮蔽了道德共同体成员的理性和道德义务这两个道德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忽视了理性、义务在构建道德共同体中的必要性,也不能在逻辑上全面地说明动物与人类之间以及动物之间的关系。康德主义的道德哲学则仅通过"实践理性"这一标准,即可合理说明人与动物在道德上的不同地位,也能更好地解释和指导人类利用和保护动物的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权利论 实践理性 道德义务 道德主体 康德主义
下载PDF
国家所有权性质问题研究——针对国有资本的分析 被引量:5
8
作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40-45,共6页
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国有资本经营领域,国家对国企享有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一观点违背"资本不是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解释国有资本领域内劳动者(国企职工)的法律地... 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国有资本经营领域,国家对国企享有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一观点违背"资本不是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解释国有资本领域内劳动者(国企职工)的法律地位,也与诸多部门法制度和我国的现实相冲突。从物权法律制度和理论上讲,国家既不可能对投入国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对国企本身享有所有权。实际上,此等"国家所有权"乃是国家通过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享有的对于国企的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是一种经济公法领域中的公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 资本 物权 公权力
下载PDF
死者法律地位刍议——以国外的死者形象权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
9
作者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1-43,共3页
我国民法学界在死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关于保护和利用死者(生前)形象... 我国民法学界在死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关于保护和利用死者(生前)形象所涉及的"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上,也存在着死者是否享有权利的争论。"近亲属利益保护说"以及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不包括死者)之利益的思想是我们在分析"死者形象权(或死者人格权)"问题时应坚持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法律地位 形象权 近亲属 权利保护 利益平衡
下载PDF
论意定代理授权行为的取消——兼释《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 被引量:4
10
作者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2-83,193,共13页
《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规定的"取消委托"不应解释为意定代理内部基础关系的无效或失效,而应解释为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也不应被界定为"撤回"或"... 《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规定的"取消委托"不应解释为意定代理内部基础关系的无效或失效,而应解释为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授权行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也不应被界定为"撤回"或"撤销",而应界定为"取消"。这样才能使《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前半句规定的"取消"实至名归,才能确保意定代理制度中导致授权行为不生效或者丧失效力的三种意定事由在概念和逻辑上的清晰与和谐,也才能使民法典意定代理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则与欧美代理法中的通行做法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代理 授权行为 取消 撤回 撤销
原文传递
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法哲学依据——以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为对象 被引量:4
11
作者 《金陵法律评论》 2007年第2期128-135,共8页
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创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主要法哲学依据乃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依据此等自由意志理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这一质的规定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既能谋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受理性法则的约束,... 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创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主要法哲学依据乃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依据此等自由意志理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这一质的规定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既能谋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受理性法则的约束,从而才具备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私法上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意志 人格 伦理人 经济人
下载PDF
法律行为所创个别规范的效力来源再探讨——凯尔森“规范三段论否定说”之反思 被引量:2
12
作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5期85-105,共21页
法学方法论上一般认为,法律适用乃是使法律的一般规范转化为个别规范的过程,该过程通常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故此,民法个别规范的产生也是三段论推理的产物,基于法律行为产生个别规范亦然。晚年的凯尔森则认为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之间不存... 法学方法论上一般认为,法律适用乃是使法律的一般规范转化为个别规范的过程,该过程通常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故此,民法个别规范的产生也是三段论推理的产物,基于法律行为产生个别规范亦然。晚年的凯尔森则认为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之间不存在三段论推理关系,他提出了陈述与规范之间不可类比、推理三段论具有规范三段论所无法具有的特点、规范三段论与推理三段论存在三大不同等理由。然而,凯尔森的论证存在忽视陈述与规范之间的共性、忽视规范三段论与推理三段论之间的共性、未合理区分创制规范之意志行为的实然属性与应然属性等漏洞,故此,他提出的“规范三段论否定说”难以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理三段论 规范三段论 一般规范 个别规范 法律行为
下载PDF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探讨——以法律行为之效力来源为问题导向的分析 被引量:2
13
作者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65-172,255,共9页
我国民法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认为“法律行为须合法才能有效意味着国家对私人自治的压制”的观点一般隐含了“私人意志—国家管制”的二元研究范式,但该范式并不能有效区分顺应内在制度的和压... 我国民法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认为“法律行为须合法才能有效意味着国家对私人自治的压制”的观点一般隐含了“私人意志—国家管制”的二元研究范式,但该范式并不能有效区分顺应内在制度的和压制内在制度的不同外在制度。理论上应该采用“法律行为—充分体现内在制度的外在制度—不体现内在制度的纯粹外在制度”这一研究范式来有效区分这两种外在制度。新的范式能够证成:在认可私法自治的法秩序中,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中的大多数内容乃是内在制度的体现,而非国家管制私人自治的体现。据此,在一般情况下,“有效法律行为具备合法性本质”的命题反映了内在制度的要求,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合法性 内在制度 外在制度 生效要件
下载PDF
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释论——针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分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66-175,256,共11页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14条形成法条竞合,此时,应该适用前一条,排除后一条。《民法典》第403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应根据第403条而非第414条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登记对抗规则 在先权利人 处分权 善意第三人
下载PDF
对我国现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 被引量:1
15
作者 《经济论坛》 2005年第14期118-119,共2页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中国 《证券法》 法律责任
下载PDF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51-58,共8页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人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主体资格 主体 主体特质 主体性要素
下载PDF
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1
17
作者 朱宁 孙玲玲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91-93,共3页
文章针对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从法科就业核心竞争力的异质性、整合性、稳定性、发展性等特点入手,着力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专业能力、求职能力、就业资源的利用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并提出了实训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 法科 大学生就业 核心竞争力
下载PDF
动物权利论的双重逻辑指谬——三论汤姆·雷根之理论的缺陷 被引量:1
18
作者 《金陵法律评论》 2011年第2期81-87,共7页
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存在着运用双重逻辑的理论缺陷。雷根除了在立论的核心内容中运用了"理性人标准"和"固有价值假设"的双重逻辑以外,他在论证其理论的进化论依据、反驳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分生命价值... 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存在着运用双重逻辑的理论缺陷。雷根除了在立论的核心内容中运用了"理性人标准"和"固有价值假设"的双重逻辑以外,他在论证其理论的进化论依据、反驳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分生命价值和固有价值、分析"救生艇案例"以及批判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以及相关产业时都存在着运用双重逻辑的缺陷。因此,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并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逻辑 动物权利论 道德义务 固有价值假设
下载PDF
经济法学中的认识论问题初探
19
作者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S2期192-194,共2页
在经济学的研究中存在着认识论缺位的问题 ,表现在研究者缺乏对自身认识的前提条件的批判性考察。因此以哲学为理论工具 ,探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者的认识赖以展开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进而可以指出经济法这一研究对象乃是社会本身的产物... 在经济学的研究中存在着认识论缺位的问题 ,表现在研究者缺乏对自身认识的前提条件的批判性考察。因此以哲学为理论工具 ,探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者的认识赖以展开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进而可以指出经济法这一研究对象乃是社会本身的产物。经济学者应注意研究中的认识反省 ,以深化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认识论 前提条件 学科
下载PDF
“拿来主义”式律师辩护制度弊端的成因分析
20
作者 周海贝 《法治研究》 2011年第9期100-107,共8页
律师制度重新恢复以来,我国的职业律师队伍蓬勃发展、日益壮大。然与传统民商事诉讼领域以及新兴非诉讼领域律师业务的日益繁盛形成对照的,却是刑事辩护业务量的日益萎缩和普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评价的日趋负面。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 律师制度重新恢复以来,我国的职业律师队伍蓬勃发展、日益壮大。然与传统民商事诉讼领域以及新兴非诉讼领域律师业务的日益繁盛形成对照的,却是刑事辩护业务量的日益萎缩和普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评价的日趋负面。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效率优先的公法文化、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司法官僚结构所决定的诉讼模式,直接导致了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的律师辩护制度在中国发生异化和嬗变。以西方模式为终极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完全代表私人利益的职业律师群体在与公权力的诉讼对抗中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职机构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机构中工作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职刑事辩护律师,身份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公职律师的办案情况公示制度,选择他们所信任的公职律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拿来主义”律师辩护制度 法律文化 经济发展状况诉讼模式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