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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居中调解”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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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尕文良 《新疆人大》 1998年第6期22-23,共2页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法律行为和事务,即通常所称的非诉讼纠纷事务。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前者的业务较少,因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把尚未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律师承办的习惯尚在逐步形成中,后者的业务则较多。然而,律师究竟以什么形式和身份承办上述第二类的非诉讼纠纷事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法 调解人 非诉讼事件 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 居中 代理人 纠纷 公证手续 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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