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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务处罚案件中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作为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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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邝肖华
寇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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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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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99-1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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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直接对税务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作为证据进行审查。若税务处理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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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诉讼
税务处理
税务处罚
证据审查
人民法院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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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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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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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纲
寇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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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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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2期103-10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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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案号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二审:(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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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行政审判
银行分支机构
行政案件
管理办法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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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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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少数业主无权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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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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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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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7期93-9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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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涉及全体业主权益,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业主个人或少数业主无权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提起诉讼,多数业主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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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提起诉讼
行为
备案
撤销
业主权益
共同管理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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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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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罚缴分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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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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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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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8期94-9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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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中应严格贯彻罚缴分离原则,严格限制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随意扩大的,即构成程序违法。即使被处罚人请求执法人员代为缴纳,执法人员也应当予以拒绝。案号一审:(2014)丽行初字第31号二审:(2015)二中行终字第60号再审:(2018)津行再字1号【案情】再审申请人:宋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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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罚缴分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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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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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行为补正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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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赖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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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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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9期101-1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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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可以对文书的笔误、遗漏,以及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瑕疵进行事后补正。而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实质错误,以及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不能补正,行政机关应采取撇销重作等其他方式进行纠正。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基准时点确定,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改变行为不应纳入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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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查范围
事实认定
实体权益
程序瑕疵
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重作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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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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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履行纠错职责之诉的提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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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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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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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4期102-10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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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复核纠错,若行政机关未复核并告知结果,当事人应直接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原则上不能提起履行纠错职责之诉。若法律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有复核并告知结果的义务,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履行纠错职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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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行政
提起诉讼
自我纠错
裁判要旨
复核
职责
提起条件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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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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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事审判中伦理与法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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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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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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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5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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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家庭伦理道德,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审判目的。人民法院要以伦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伦理判断赡养义务的有无,做到法理和伦理的统一、事理和情理的统一,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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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家庭关系
赡养义务
家庭伦理道德
家事纠纷
伦理判断
人民法院
家事审判
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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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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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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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秉辉
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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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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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0期98-10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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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科处罚款所针对的对象为侵权商品本身,而非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针对不同时期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侵权商品,根据侵权商品确定其违法经营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分别科处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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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侵权
违法行为人
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商标法
经营额
理解与适用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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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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