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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独立教唆罪的设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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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运梁
宁鲜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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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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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121-12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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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5015):<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观归责研究>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D239):<我国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立法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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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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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犯教唆犯
非共犯教唆犯
独立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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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complice instigator
non-accomplice instigator
independent crime of solic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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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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