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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浅宁
周
之
仪
+4 位作者
吴剑
刘付鑫
王心怡
彭勇
张弛
《水力发电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84-95,共12页
针对现有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未充分考虑社会信息的问题,本文提出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方法。基于城市雨洪模型获取内涝灾害自然信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社会信息,建立耦合自然与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指标体...
针对现有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未充分考虑社会信息的问题,本文提出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方法。基于城市雨洪模型获取内涝灾害自然信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社会信息,建立耦合自然与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指数模型综合评估研究区暴雨内涝风险。以大连市青泥寺儿沟区为实例,评估结果表明:仅考虑自然信息时,50、100年一遇暴雨对应的高风险区面积为0.53 km^(2)、1.24 km^(2);考虑社会信息后,研究区暴雨内涝风险增加,高风险区面积分别为1.12 km^(2)、1.50 km^(2);融合社会信息的风险评估模型会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等重要地段的内涝风险等级,降低城市非重要地区内涝风险等级,内涝风险评估结果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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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内涝
城市雨洪模型
社会信息
暴雨内涝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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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评释
被引量:
3
2
作者
周
之
仪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107-116,共10页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停止强制执行。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应当以被执行人对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为依据,坚持查封债权人对...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停止强制执行。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应当以被执行人对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为依据,坚持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所能主张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的原则。强制执行的范围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限,要求案外人必须享有优先于查封债权人的权利方能停止执行的观点,并无实体法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及其形态变化的角度入手,对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进行了分析和裁判,裁判逻辑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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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查封债权人
责任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
原文传递
题名
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浅宁
周
之
仪
吴剑
刘付鑫
王心怡
彭勇
张弛
机构
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
出处
《水力发电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84-95,共12页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2YFC3202803)。
文摘
针对现有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未充分考虑社会信息的问题,本文提出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方法。基于城市雨洪模型获取内涝灾害自然信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社会信息,建立耦合自然与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指数模型综合评估研究区暴雨内涝风险。以大连市青泥寺儿沟区为实例,评估结果表明:仅考虑自然信息时,50、100年一遇暴雨对应的高风险区面积为0.53 km^(2)、1.24 km^(2);考虑社会信息后,研究区暴雨内涝风险增加,高风险区面积分别为1.12 km^(2)、1.50 km^(2);融合社会信息的风险评估模型会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等重要地段的内涝风险等级,降低城市非重要地区内涝风险等级,内涝风险评估结果更合理。
关键词
城市内涝
城市雨洪模型
社会信息
暴雨内涝
风险评估
Keywords
urban flooding
urban storm water model
social information
storm rainfall and flooding
risk assessment
分类号
TU992 [建筑科学—市政工程]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评释
被引量:
3
2
作者
周
之
仪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107-116,共10页
文摘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停止强制执行。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应当以被执行人对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为依据,坚持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所能主张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的原则。强制执行的范围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限,要求案外人必须享有优先于查封债权人的权利方能停止执行的观点,并无实体法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及其形态变化的角度入手,对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进行了分析和裁判,裁判逻辑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般法理。
关键词
查封债权人
责任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融合社会信息的城市暴雨内涝风险评估
王浅宁
周
之
仪
吴剑
刘付鑫
王心怡
彭勇
张弛
《水力发电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3
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评释
周
之
仪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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