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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犯罪构成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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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吴泓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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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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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68-7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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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已成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主观体系、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它们均有各自的特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融合,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发展,使犯罪构成的争论在刑事领域细化。在立案侦查环节,客观·主观体系的运用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环节,控诉·辩护体系的运用能为控辩双方明确证据调查的可能内容,增强对抗性;在法院判决阶段,不法.有责体系能条分缕析地论证被告被定罪处刑的严谨逻辑,增强法院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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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实务
诉讼阶段
犯罪构成
控诉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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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litigation stage
crime constitution
accusation
def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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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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