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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 被引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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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77-191,共15页
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将立法没有犯罪化的行为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刑罚制裁,因而是一种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条主义的视角,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建立网络平台为正向刷单炒信提供信息交换帮助的行为也不构成... 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将立法没有犯罪化的行为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刑罚制裁,因而是一种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条主义的视角,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建立网络平台为正向刷单炒信提供信息交换帮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他罪名。协同共治是治理刷单炒信行为的当然选择,但应强调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鼓励其积极寻求民事救济,制定合理的行业规则,消除诱发商家炒信的社会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法条主义 谦抑原则 商业伦理 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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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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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92-105,共14页
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 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具体包括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客观实在的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即源初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这两个犯罪行为因"为单位谋利"的单位成员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的双重性而被立法者人为地聚合在一起,但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在构成和追诉上应当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二者并不牵涉或互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形态结构 单位成员 单位利益 责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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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牵连犯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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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铭暄 叶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目的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坚持 判定 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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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罪的划分及其意义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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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叶良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22-24,共3页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或者应受刑罚轻重的不同,而对犯罪作出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等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国外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这种分类方式在刑事实体、诉讼程序和刑事政策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借鉴这一立...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或者应受刑罚轻重的不同,而对犯罪作出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等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国外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这种分类方式在刑事实体、诉讼程序和刑事政策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借鉴这一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 轻罪 分类 刑事立法 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性 分类方式 刑事政策 诉讼程序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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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被引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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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3-23,共11页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立法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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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发展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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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33-143,共11页
审前转处协议,肇端于少年微罪案件的处理。20世纪90年代初,联邦检察官将其扩张适用于法人犯罪案件。"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成为处理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犯罪案件的常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在未经法院定罪和量刑的... 审前转处协议,肇端于少年微罪案件的处理。20世纪90年代初,联邦检察官将其扩张适用于法人犯罪案件。"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成为处理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犯罪案件的常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在未经法院定罪和量刑的前提下,仍可以要求涉罪法人履行缴纳罚金、支付损害赔偿金、聘任独立监事、撤换公司高管等法律义务,因而是一种无需定罪的惩罚。这一制度勃兴的逻辑基础是要避免刑罚的水波效应—起诉和定罪法人对与法人犯罪行为无关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在法人审前转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检察官拥有一边倒的、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裁量权,从而埋下权力滥用的空间。为此,美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起诉法人的诉讼指南,予以相应的内部规范。然而,内部制约机制总有其局限性,因而有必要引入外部制约机制,由法官对审前转处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进行相应的司法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犯罪 审前转处协议 水波效应 独立监事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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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51
7
作者 叶良 马路瑶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5-72,共8页
作为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潜隐的风险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这属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本质特征,因而刑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的应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权利和价值,在善恶观和伦理观上不... 作为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潜隐的风险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这属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本质特征,因而刑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的应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权利和价值,在善恶观和伦理观上不具备与人类相当的认知水平,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的设想不具有合理性,且将加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应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兼顾保障创新,在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和创造者以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风险社会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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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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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7-82,共16页
肯定“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是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为前提的。但如果将智能理解为不仅是编程算法还包括心智意识,则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设计具有人类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认知方面,... 肯定“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是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为前提的。但如果将智能理解为不仅是编程算法还包括心智意识,则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设计具有人类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认知方面,人工智能仅在单项领域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而在跨界领域却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瓶颈。其次,在意识方面,人工智能既不可能内生自发地生成意识,也不可能外在强行地输入意识,因而不可能具有自由意志。最后,在情感方面,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情感动机,无法体验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因而不是适格的受罚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认知 意识 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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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量:44
9
作者 叶良 应家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8,157-158,共8页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文义解释 手机定位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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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被引量:40
10
作者 叶良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3期64-69,共6页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胁迫 权利行使 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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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刑法具体适用--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被引量:41
11
作者 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7-123,共7页
【案情介绍】2007年10月,袁荣会在贵州省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三人商量由刘某和袁某寻找女生,带到袁荣会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卖淫,由袁荣会联系嫖客。袁荣会... 【案情介绍】2007年10月,袁荣会在贵州省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三人商量由刘某和袁某寻找女生,带到袁荣会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卖淫,由袁荣会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和袁某所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某、康某、王某等11名中小学女生(其中3名未满14周岁,8名未满18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荣会家中卖淫。期间,经袁荣会邀约、介绍,有多名男子先后在其租住房内嫖宿学生。这些人员中,有5名公职人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他们分别是:县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县人事局干部黄永亮、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具体适用 罪名 刑法 人大代表 房地产开发 案情介绍 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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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责任构造的反思与检讨 被引量:35
12
作者 叶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96-109,共14页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但因对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存在误识,落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框架内寻求规制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窠臼,从而导致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但因对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存在误识,落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框架内寻求规制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窠臼,从而导致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重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它包含两个犯罪:一个是单位成员犯罪,这是实在的犯罪;另一个是单位自身犯罪,这是拟制的犯罪。单位自身犯罪和单位成员犯罪之间密切联系,但是二者并非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既然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行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就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成员犯罪 刑事政策 双罚制 责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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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前科者从业禁止及其适用 被引量:37
13
作者 叶良 应家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8-16,共9页
有前科者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有前科者,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从立法目的考察,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为保安处分。在适用标准方面,需判定有前科者具备再次实施与职业相关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具体的... 有前科者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有前科者,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从立法目的考察,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为保安处分。在适用标准方面,需判定有前科者具备再次实施与职业相关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具体的因素包括职业特征、犯罪前科特征以及职业与犯罪前科的内在联系这三项。就适用程序而言,该制度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刑事判决进行宣告,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前科者 从业禁止 保安处分 适用标准 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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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被引量:31
14
作者 叶良 应家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5-92,共8页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明确区分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目的解释看,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的保护目的不同;从比较解释看,国外普遍对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分别立法。因此,立足于法教义学,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驯养繁殖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解释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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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何以会“竞合”?——一个概念上的澄清 被引量:29
15
作者 叶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8-108,共11页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 法条竞合,是指在法条动态适用过程中,似乎有数个法条可以评价待决行为事实,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法条具有评价资格的情形。法条竞合是一种非真正竞合,其实乃评价主体的一种主观"误认",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所导致的找法困难。刑法分则法条本质上具有互斥性,所谓的法条逻辑类型并不具有确定性,最终仍将归结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法条竞合基本上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存在一个可验证性的标准,其理论价值相当有限。即使取消法条竞合概念,也不会给案件认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法条竞合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对照功能,特别是在界定想象竞合犯、明确刑罚适用原则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条竞合 假性竞合 行为事实 构成要件类型 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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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0
16
作者 奚玮 叶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21-126,共6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仅在程序运作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故最理想的模式是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但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以下方面逐步加以完善: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仅在程序运作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故最理想的模式是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但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以下方面逐步加以完善: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中国 受理范围 立法体例 当事人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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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兼评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设立 被引量:27
17
作者 叶良 应家赟 《法治研究》 2015年第3期55-63,共9页
考试作弊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而剧增,在社会新形势下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和干预。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地涵盖并妥当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同时也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将考试作弊及... 考试作弊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而剧增,在社会新形势下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和干预。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地涵盖并妥当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同时也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将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增设考试作弊系列罪名的做法在总体上值得肯定,但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 国家秘密 行政规制 刑法规制 替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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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视角下流量劫持行为的性质探究 被引量:27
18
作者 叶良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45-49,共5页
流量劫持是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根据对用户上网自主权侵犯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域名劫持行为通过修改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户不能访问目标网站或网页,既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 流量劫持是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根据对用户上网自主权侵犯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域名劫持行为通过修改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户不能访问目标网站或网页,既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链路劫持行为仅对用户上网造成一定的干扰,法益侵害程度较低且不能充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种行为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公平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劫持 域名劫持 链路劫持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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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6
19
作者 叶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6-22,共7页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 诈骗 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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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25
20
作者 叶良 马路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3-109,共7页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想象竞合犯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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