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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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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敬佑 陈杰 《华东经济管理》 1999年第1期63-64,共2页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这就决定了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这就决定了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高校围绕培育跨世纪合格人才这一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校园文化建设 中国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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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方式分析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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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松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39-42,共4页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然而在证人不能或不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又是及时查清、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在实行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的同时,又以证人不...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然而在证人不能或不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又是及时查清、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在实行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的同时,又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和补充。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漠视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会导致对证人不出庭作证采取片面、过激措施。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规范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不出庭作证 必要性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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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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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敬佑 陈杰 《高教与经济》 1998年第3期1-3,58,共4页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这就决定了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这就决定了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高校围绕培育跨世纪合格人才这一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基本纲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认为,积极建设校园文化,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四有'新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校园文化建设 高校精神文明建设 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本任务 高等学校 学校形象 新形势 有中国特色 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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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师思想政治状况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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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杰 《高教与经济》 1998年第4期45-48,53,共5页
为全面了解我校教师的思想政治面貌,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宣传部于1998年5月在全校教师(含校、院两级党政管理干部)中进行了问卷调查。这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回收有效问卷677份,回收率为84.6%。在... 为全面了解我校教师的思想政治面貌,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宣传部于1998年5月在全校教师(含校、院两级党政管理干部)中进行了问卷调查。这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回收有效问卷677份,回收率为84.6%。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男教师396人,女教师28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8.5%和41.5%;50周岁以上的老年教师135人,36—49周岁的中年教师240人,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302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9.9%、35.5%和44.6%;处级干部79人,科级干部112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男教师 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状况 师德建设 问卷调查 政治理论学习 总人数 调查分析 政治参与 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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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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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友连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49-52,共4页
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认定该条款效力的前提性条件,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可以从格式条款提供者合理提请注意、相对方了解并接受该条款、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且不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三个环节加以判断。
关键词 格式条款 订入合同 提请注意 异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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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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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园园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11期70-71,共2页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徇私舞弊 减刑 假释 司法工作人员 伪造证据罪 《刑法》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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