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47篇文章
< 1 2 18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被引量:202
1
作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4-142,共9页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下载PDF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200
2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将带来风险,其中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体...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将带来风险,其中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时,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一种"智能工具",刑事责任应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判断标准则是根据研发或使用当时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考察研发者或使用者对危害结果是否负有预见义务。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需要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完善。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确立研发者或使用者的严格责任以及确立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风险 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
原文传递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被引量:160
3
作者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7-91,178,共15页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刑事风险 金融创新 必要性 限缩性
原文传递
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37
4
作者 胡荷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0-47,共8页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能力 刑责承担范围
原文传递
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24
5
作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6-109,共14页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建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应将之严格解释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建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应将之严格解释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犯罪构成的、应被认定为相应罪名的犯罪行为。明知分为确知与应知;确知的判断标准是被帮助者的明显犯罪性及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技术支持、帮助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超过中性业务行为总量半数以上的,推定为应知。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客观归责依据是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因果关系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以中性业务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客观归责性为标准予以判断。正当业务抗辩是出罪机制,应以行为风险、社会常识、职业相当性等要素综合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是否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信息网络犯罪 中性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抗辩
原文传递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被引量:122
6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19-126,共8页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99
7
作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89-99,共11页
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即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和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实施的行为。当智能机器人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智... 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即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和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实施的行为。当智能机器人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使用者的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监督义务,当其违反预见义务时,其可能承担一般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当其违反监督义务时,其可能承担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当其既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产生,也确实履行了监督义务时,则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意外事件处理或由智能机器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当智能机器人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智能机器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样处理符合共同犯罪客观方面、主体方面的要求,有利于解决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分担问题。智能机器人所适用的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自然人和单位。设计智能机器人的刑罚体系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刑罚目的为导向原则、刑罚节俭性原则。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刑罚可以有三种,即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共同犯罪 刑罚体系
下载PDF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被引量:71
8
作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52-60,共9页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法 牵连犯 犯罪目的 犯罪方法 牵连意图 牵连关系 吸收犯 犯罪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原文传递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建构与应用 抢帽子交易刑法属性辨正 被引量:90
9
作者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78-1198,共21页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兜底条款” 解释规则 抢帽子交易
原文传递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 被引量:86
10
作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2-12,共11页
网络犯罪类型之传统划分,或从网络犯罪纵向发展维度出发,或从其所侵害的法益出发,它们均仅停留于认知阶段,却不能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具方向性、针对性的思路。重新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应注重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 网络犯罪类型之传统划分,或从网络犯罪纵向发展维度出发,或从其所侵害的法益出发,它们均仅停留于认知阶段,却不能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具方向性、针对性的思路。重新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应注重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量变"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质变"的犯罪三个类别。"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分而治之"是网络时代下最为妥适的刑法理念。对网络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从早打击的观念似有不妥,应予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类型 划分标准 刑法理念
下载PDF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被引量:79
11
作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1-71,共11页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制
原文传递
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被引量:53
12
作者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3-9,共7页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问题的研讨会。然而,意见分歧并没有在讨论中消弥,相反,为解决观点的对立,多位专家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罪名。而对此观点,又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针对这一极具现实性的刑事司法实践热点,本刊编辑部认为,从专业理论角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分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编辑部决定以"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为总标题,组织国内部分的知名刑法学专家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斫轮辩微,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肇事行为 醉酒驾车 案件 责任认定 标准 应然 刑事 驾驶
原文传递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 被引量:77
13
作者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2-42,共11页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信用卡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方式账户内的数字化财物可以直接作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平台其本质是"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对于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型侵财犯罪案件的定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最新注解,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已十分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 被引量:77
14
作者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9-93,共15页
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qu... 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刑事责任 普通机器人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77
15
作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40-54,共15页
机器人伦理是设定机器人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本质上服务于人类利益。机器人伦理主要针对具有"独立意志"的智能机器人,具体包括机器人道德、机器人社会关系等。具体设计机器人法律制度时,应体现机器人伦理的基本内容,秉持承... 机器人伦理是设定机器人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本质上服务于人类利益。机器人伦理主要针对具有"独立意志"的智能机器人,具体包括机器人道德、机器人社会关系等。具体设计机器人法律制度时,应体现机器人伦理的基本内容,秉持承认与限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机器人的限制性主体地位;二是承认机器人权利,此种承认具有功利主义色彩,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应受刑法规制,智能机器人的权益也应受到刑法保护。刑法视野下的智能机器人具有犯罪主体地位,能够实施绝大部分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智能机器人应享有财产权等权利,侵害机器人权利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机器人道德伦理 刑法规制 刑法保护
原文传递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与反思 被引量:70
16
作者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2-4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增设新罪、修改构成要件以扩大原有犯罪适用范围以及前置化刑法干预起点等修法技术和途径,本质上实现了对我国犯罪圈的扩张。加重多个罪名法定刑的修法现象同样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重刑化的发展趋势。应坚持刑法对社会治理干预的适度化,尽可能减少"轻罪立法",避免"现象立法",以杜绝"情绪性立法"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绪性立法 轻罪立法 现象立法
下载PDF
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64
17
作者 金华捷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16,共9页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 被引量:62
18
作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47-55,共9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 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罚体系 权利刑
原文传递
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被引量:61
19
作者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9-92,共14页
突破贪污贿赂犯罪法治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不在于频繁制定司法解释,而在于切实提高法律适用技术。最新《解释》反映了"从严治吏"而非"从重惩吏"的理念,确立不唯数额论且更多考虑弹性情节的全国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体现... 突破贪污贿赂犯罪法治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不在于频繁制定司法解释,而在于切实提高法律适用技术。最新《解释》反映了"从严治吏"而非"从重惩吏"的理念,确立不唯数额论且更多考虑弹性情节的全国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公平执法"理念。《解释》可能引发贪污贿赂犯罪体系内定罪量刑标准不平衡的矛盾。未对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同步调整,介绍贿赂罪的起刑数额高于受贿罪、行贿罪的起刑数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仍衔接不畅,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增幅远超行贿罪等瑕疵存在于《解释》之中。对于贿赂犯罪中"财物"的数额认定仍有进一步明确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 司法解释 体系化 刑法理念 瑕疵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 被引量:45
20
作者 方晋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0-130,共11页
21世纪以来,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便捷的信息传播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他人不恰当地掌握和利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麻烦。泄漏明星艳照、“人肉搜索”等个人信息... 21世纪以来,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便捷的信息传播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他人不恰当地掌握和利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麻烦。泄漏明星艳照、“人肉搜索”等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给个人信息所有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人们赖以生存的道德、法律和信仰无疑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对这些情况加以分析,不难看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是,个人信息安全是否属于法律(特别是刑法)保护的范围?若属于,又应通过怎样的路径来实现?这些无疑均是我们必须直接面对且要积极解决的问题。基于和谐的法律理念,“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正成为这样一种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刑法保护 法律理念 立法 信息安全 社会现象 传播速度 通讯技术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18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