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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秒抢”软件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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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浦冬奎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80-80,共1页
[案情]被告人王某为牟利,编写了名为HiRoot的“秒抢”软件。通过运行该软件,用户无需登录淘宝网站或者客户端即可实现登录、订单查看、购物车查看以及下单等功能,并可提前触发淘宝网站对于“秒抢”活动预设的滑块手动验证程序,缩短后续... [案情]被告人王某为牟利,编写了名为HiRoot的“秒抢”软件。通过运行该软件,用户无需登录淘宝网站或者客户端即可实现登录、订单查看、购物车查看以及下单等功能,并可提前触发淘宝网站对于“秒抢”活动预设的滑块手动验证程序,缩短后续“秒抢”过程的下单时间,极大地提高抢购商品的成功率。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QQ群,向陈某某等其他六名被告人出售该软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6.95万元。后该六名被告人又再行出售,所销售次数分别为24人次至59人次不等,所获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至79245元不等。第一种意见认为,“秒抢”软件只影响用户之间的公平性,并未突破淘宝的安全防护机制,也没有给网店卖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制售“秒抢”软件的行为,违反了淘宝为商家“秒抢”活动设定的预期功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 淘宝网 验证程序 购物车 QQ群 预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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