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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端预防与解决的非裁决性国家间机制:联合解释、筛选机制和联络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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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凯瑟琳·蒂蒂 刘禹(译) 刘琨(译) 《国际法学刊》 2021年第2期130-148,157,158,共21页
过去30年的国际投资法历史见证了投资争端解决的最佳方式——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出现,以及投资者在这一机制中的作用不断扩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投资者(通常是私人实体)对东道国提起国际... 过去30年的国际投资法历史见证了投资争端解决的最佳方式——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出现,以及投资者在这一机制中的作用不断扩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投资者(通常是私人实体)对东道国提起国际仲裁的体系。在该体系下,国家只能作为被告。尽管投资者具有主导作用,但一些双边(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机制确实存在。其中,国家—国家争端解决及约束性解释已经使用多年。新近出现了其他机制,如国家联络点或监察员。随着投资法进入新纪元,需要其核心——现行ISDS运行机制进行反思,一些国际投资法改革的努力侧重增强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并增加这些机制的受欢迎度。本文探究了三个"柔性"非裁决性的预防或解决投资争端方式,这些方式原属于国家—国家争端解决程序范畴,近年来得到一定适用:联合解释声明(包括依据一般国际法作出的嗣后协议或惯例,以及通过外交照会和定期条约内容审查作出的澄清);筛选机制;以及联络点或监察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裁决性国家—国家机制 联合解释 筛选机制 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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