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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的关系理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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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1 位作者 陆睿() 欣然()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136-160,共25页
从理论上阐明数据的社会关系面向(由法律和技术体系构成),展现出数据关系如何产生超个人的法律利益。正确地表达和裁决这些利益,需要更多的公共与集体(即民主)形式规制数据生产。个人主义的数据主体权利不能代表,更不能解决群体层面的... 从理论上阐明数据的社会关系面向(由法律和技术体系构成),展现出数据关系如何产生超个人的法律利益。正确地表达和裁决这些利益,需要更多的公共与集体(即民主)形式规制数据生产。个人主义的数据主体权利不能代表,更不能解决群体层面的影响。本文为优化数据治理法作出两点贡献:第一,更好地反映了数据收集和使用如何以及为何在数字经济中产生经济价值和社会危害,使数据流的法律治理与将数据生产作为关键投入的信息经济现实保持契合。第二,为数据化(将个人信息转化为商品)的不法之处提供了另一种规范性论证。数据化之所以是不正当的,并不在于削弱了信息主体的自主权,而在于将不公正的社会关系具体化——数据关系造成或放大了社会不平等。本文也为数据生产提供了一种建设性理论,若要解决数据化带来的不平等,并开发出有益于社会的替代性方案,需要使数据的社会关系民主化:从个人的数据主体权利转移到群体层面更民主的管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治理 社会影响 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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