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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被引量: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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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5,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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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 被引量: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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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窦海阳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一是损害是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损伤;二是损害应可评估。基于修复范围、标准、方式、方案的限定和筛选,裁判中的修复要求应作出尽可能精确的妥当表达。"修复生态环境"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存在很大差异,在救济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两者无法相提并论。民法总则未将"修复生态环境"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科学、妥当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原状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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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被引量: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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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64-72,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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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 被引量: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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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9-33,共15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民法总则 个人法益 超个人法益 隐私权 新型权利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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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 被引量: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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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0-32,共13页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权 信息自决权 民法总则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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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13
6
作者 梁慧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1-65,共15页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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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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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5-104,178,共10页
由《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混淆亲权与监护权的界限、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和监护财产关系规则等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中予以... 由《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混淆亲权与监护权的界限、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和监护财产关系规则等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中予以完善。立法目标是,构建以未成年人的亲权保护、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以及身心障碍人的照管保护,即"亲权+监护+照管"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亲权 成年监护 监护监督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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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 被引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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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慧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24,共20页
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很大提高,基本上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建议删除草案第6条第2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很大提高,基本上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建议删除草案第6条第2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建议保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和第3款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建议恢复室内稿关于营利性法人决议无效及撤销的规定,并相应增加关于捐助法人决议无效的规定。债权发生原因中,建议删除单方允诺。建议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5年,增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年诉讼时效期间,并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法人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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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 被引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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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12,共12页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总则,我们有必要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这有利于丰富民法规则的内容,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和有效实施。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其应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以及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总则,我们有必要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这有利于丰富民法规则的内容,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和有效实施。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其应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以及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应当优先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适用,但其适用顺序应当在具体法律规则之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 习惯法 民法渊源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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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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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渊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15-22,共8页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为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是确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为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是确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现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 行使权利 滥用权利 权利行使 滥用行为 权利人 民法总则 社会利益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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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被引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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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飞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9-102,共14页
我国制定民法总则要不要沿袭民法通则体例,将民法基本原则集中规定于法典开篇,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却未经真正的讨论。传统民法知识体系中,基本原则指不具裁判功能的"一般法律思想",并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其与作为裁... 我国制定民法总则要不要沿袭民法通则体例,将民法基本原则集中规定于法典开篇,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却未经真正的讨论。传统民法知识体系中,基本原则指不具裁判功能的"一般法律思想",并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其与作为裁判规范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迥然不同。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实际上是把"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混而为一,导致了诸多理论误区与实践弊端。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民法总则不应再于法典伊始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也不应再将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概括条款应当各归其位,放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思想 概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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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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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1-65,共25页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取决于对法典观念的合理定位。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以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中国民法典编纂应遵循汇编式、重述式的法典观念。中国的民事立法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化,补充制度缺漏。民法...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取决于对法典观念的合理定位。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以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中国民法典编纂应遵循汇编式、重述式的法典观念。中国的民事立法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化,补充制度缺漏。民法典编纂还有助于建构合理的中国民法的法源体系,清晰界定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民法典编纂对于体系的考虑,需要服务于实践的考虑,不宜为了追求体系建构而破坏已经形成的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编纂对于总则编的内容安排应当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主要考虑因素,注重提供具体规范。民法典编纂在思路上,应采取整体推进,一次性编纂完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法律重述 民法总则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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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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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3-74,共22页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 营利 商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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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被引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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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3-91,共19页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独立性 商事立法体系化 提取公因式 立法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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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被引量:71
15
作者 刘春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3-9,共7页
民法总则是人身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制度的总章程。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属于同一逻辑层次、处于同一位阶的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法制度应将知识产权位列财产权利之首,这是财产制度漫长运动历史发展的必然... 民法总则是人身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制度的总章程。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属于同一逻辑层次、处于同一位阶的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法制度应将知识产权位列财产权利之首,这是财产制度漫长运动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是逻辑的,也是实践的。建议我国民事立法转变财产观念,在民法总则中将知识产权列为首要的财产权利,这将成为我国对各国民法典的一个超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财产权利 民法总则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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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被引量:58
16
作者 张鸣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24,共20页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 民法总则》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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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1
17
作者 瞿灵敏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67-79,共13页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债二分 权利客体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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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18
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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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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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年第2期206-212,共7页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草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民法 民事法律 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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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被引量:51
20
作者 李国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1-140,共10页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民法总则 《残疾人权利公约》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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