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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不动产登记能力及预告登记的建构 被引量:1
1
作者 陈耀东 李睿琦 《天津法学》 2021年第2期21-31,共11页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之权,具有"让与不破租赁"的对抗效力。但我国现行实定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缺乏公示效力,影响了房屋租赁市场的交易安全。房屋租赁权应先公示,而后方具有对抗力。...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之权,具有"让与不破租赁"的对抗效力。但我国现行实定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缺乏公示效力,影响了房屋租赁市场的交易安全。房屋租赁权应先公示,而后方具有对抗力。房屋租赁权的内容具有物权的效力特征,其登记有利于促进交易,故具有不动产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中最适合房屋租赁权的登记类型是预告登记,其与"让与不破租赁"一样,都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且提供了合适的文本基础。房屋租赁权的预告登记以有效的租赁合同、房屋处于直接占有状态为登记条件,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登记后的房屋租赁权具有担保效力、完全效力和预警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权 不动产登记能力 预告登记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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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物权法》需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
2
作者 周启柏 《行政与法》 2008年第11期102-105,共4页
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物权法的关键,是充分认识物权法中"物"、"权"和"法"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把握好物与物、物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以物为客体区别于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债权,并筑构了民法的... 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物权法的关键,是充分认识物权法中"物"、"权"和"法"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把握好物与物、物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以物为客体区别于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债权,并筑构了民法的完整体系;以明确物的归属,规范了财产权利的界定,实现定分止争,以明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规范权利的延伸,实现物的增值;物权法以明确财产权来保障人权、推进发展、促进和谐,因而是人权之法、发展之法、和谐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物 财产权 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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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确权发证不能滋生“海主”
3
作者 刘虎东 《行政与法制》 2003年第1期35-36,共2页
《海域使用管理法》从今年1月1日生效以来,结束了我国长期在海域管理中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过去对海域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做得不够,如何结合国、省、县情,做好海域管理工作,是个新课题。特别是在目前沿海渔民发生生活困难,... 《海域使用管理法》从今年1月1日生效以来,结束了我国长期在海域管理中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过去对海域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做得不够,如何结合国、省、县情,做好海域管理工作,是个新课题。特别是在目前沿海渔民发生生活困难,面临转产转业的新形势下,在海域管理确权发证中如何维护沿海专业渔民的基本生存权,保证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既是一个现实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权 生效 生存权 保证 生活困难 社会稳定 政治问题 发证 转产转业 沿海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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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效力之争:体系视域下的抵押物转让问题
4
作者 韩强 张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78-84,共7页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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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法 被引量:7
5
作者 马俊驹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9,共4页
社会的和谐有赖于财产的和谐,物权法为财产的和谐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承担着塑造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实现模式的重任。这一由物权法所界定的公有制实现模式,本质即在于公有制主体的民事主体化与公有制财产的民事... 社会的和谐有赖于财产的和谐,物权法为财产的和谐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承担着塑造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实现模式的重任。这一由物权法所界定的公有制实现模式,本质即在于公有制主体的民事主体化与公有制财产的民事权利化。由此决定了物权法上的“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准则,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要求。物权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就是“定分”与“息争”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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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6
作者 郭云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63-66,共4页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公示 占有 登记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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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物权理论 被引量:2
7
作者 陈祥健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33-137,共5页
空间地上权出现后,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等都提出了强烈挑战。但是,通过社会观念的确认和法技术的有效运作,通过学者们学理上的扩张解释,空间地上权并不违背物权客体理论,也不与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 空间地上权出现后,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等都提出了强烈挑战。但是,通过社会观念的确认和法技术的有效运作,通过学者们学理上的扩张解释,空间地上权并不违背物权客体理论,也不与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相矛盾。这既解决了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物权理论的融合问题,也使传统物权理论在现代生活面前获得了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间地上权 物权客体 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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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 被引量:9
8
作者 张步峰 熊文钊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36-41,共6页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登记 行政行为 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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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
9
作者 秦学恩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年第1期89-92,共4页
本文通过分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集体成员的关系,对《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性质和行使要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物权法 集体成员撤销权 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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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被引量:1
10
作者 郑旭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6-47,共2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观点,通说认为最广义说比较合理。根据最广义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主导性权利,关于专有权客体的范围的确定,有"壁心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观点,通说认为最广义说比较合理。根据最广义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主导性权利,关于专有权客体的范围的确定,有"壁心说"、"空间说"等多种说法。采用"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折中说"是比较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客体 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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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 被引量:18
11
作者 常鹏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5-111,共7页
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必须理顺其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矛盾、在内容上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矛盾、在地位上是附属法还是独立法的矛盾。不动产登记法在整体上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它们分别体现在不同规范上,相互间有所衔接;其内容视... 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必须理顺其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矛盾、在内容上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矛盾、在地位上是附属法还是独立法的矛盾。不动产登记法在整体上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它们分别体现在不同规范上,相互间有所衔接;其内容视不同事项而有程序和实体之分,在物权法完备的前提下,主要以程序规范为主,法律地位也因此附属于物权法;在物权法内容有缺漏以及不及之处,其地位独立于物权法,内容也会涉及实体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立法 基本矛盾 定位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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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的完善
12
作者 张晶 《魅力中国》 2011年第20期179-179,共1页
我国《物权法》经历了15年的立法过程,终于于2007年通过并实施。它是一部我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事实上,任何法律条文的应用,都有相当长的时间去验证和完善,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条文... 我国《物权法》经历了15年的立法过程,终于于2007年通过并实施。它是一部我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事实上,任何法律条文的应用,都有相当长的时间去验证和完善,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条文仍需进一步健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征收征用法》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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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裁定: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之研判 被引量:1
13
作者 杨琳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104-107,共4页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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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于法无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案例看不动产登记程序需注意的环节 被引量:5
14
作者 高发 《国土资源》 2016年第1期42-43,共2页
很多人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形:自己继承的房产去登记机构过户,在一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会要求对继承遗嘱进行公证。公证费用往往很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那么,房屋继承登记被强制公证,到底应不应该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报过... 很多人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形:自己继承的房产去登记机构过户,在一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会要求对继承遗嘱进行公证。公证费用往往很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那么,房屋继承登记被强制公证,到底应不应该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报过一起相关的典型案例,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公证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公证法 房屋登记 转移登记 《继承法》 房屋所有权 公证机关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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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之证立及制度重构
15
作者 唐旭 赵申豪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69-78,共10页
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 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能否成立应视质押物的类型而定,转质权应依附于原质权,同时应建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责任转质的具体构建上,要将"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与"质物是可替代物"作为责任转质的构成条件;同时,要赋予出质人清偿对象选择权以及当质物损坏时直接向转质权人追偿等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担保法 责任转质制度 质押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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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16
作者 郭建霞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第2期264-265,268,共3页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具有行政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定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物权登...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具有行政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定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当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要负行政赔偿责任,以"违法性"为归责事由。现今,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措施的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文章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误 归责原则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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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4
17
作者 刘贵祥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0-65,共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制度 一般规则 担保合同 共同担保 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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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中多元权益诉求问题研究
18
作者 刘灵辉 罗意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16,共16页
为深入了解住宅拥有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时的内在多元化权益诉求,基于适足住房权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系统论,将住宅持有者对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权益诉求分为三层:拥有、持续性拥有和更好地持续性拥有。其中,“拥有”层次的权... 为深入了解住宅拥有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时的内在多元化权益诉求,基于适足住房权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系统论,将住宅持有者对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权益诉求分为三层:拥有、持续性拥有和更好地持续性拥有。其中,“拥有”层次的权益诉求指住宅拥有者渴望保持对住宅继续占用和使用;“持续性拥有”层次的权益诉求指住宅拥有者期望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住宅可以在更长时间内占有和使用;“更好地持续拥有”层次的权益诉求指住宅拥有者期望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时既要经济上合理、又要法律上有尊严。结合现实案例、法律政策、学术争论分析得出,目前仅“拥有”层面的权益诉求得到解决;“持续拥有”和“更好地持续拥有”两个层面的权益诉求还处于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状态。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时的缴费标准、测算方案与缴费方式还需明确,科学确定续期年限与续期次数,明确土地使用权处于续期状态之房产的可处分性、可继承性以及重建权的适用范围、运行规则与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 出让期满 自动续期 权益诉求 续期费用 房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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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外的公示方式 被引量:2
19
作者 环建芬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48-152,共5页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外 公示方式 依据 条件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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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役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黄佳 《商业文化》 2011年第8X期141-142,共2页
我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地役权的主体、调整范围、登记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指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更好地解释和利用该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役权 所有人地役权 范围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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