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瑕疵股份转让问题 ,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出发 ,法律不应为其转让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因此 ,对出资不实的瑕疵股份 ,只要令其承担补足责任 ,转让股份的效力仍应受到法律认可 ;规定股份受让人“合理信赖”其受让股份 ,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针对股东出资不实 ,新老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1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