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39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即总包单位对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上位法影响,很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也有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的类似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还会面临行政责任的负担。但类似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含义不明,如何承担行政连带责任不得其解,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巨大困惑。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8期74-7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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