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统一复利的计算标准与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4月1日颁布并执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按季或按月计收,至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但是,笔者在检查时发现,由于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存有偏差等原因,贷款复利的执行与计收存在较多问题。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11期39-39,共1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