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夏、商统治者经常宣扬“天命"、“天罚",实施“神判",有人据此得出了夏、商是“神权法"时代的结论。此说值得商榷。其一,“神权法"是维护神的法,而不是利用神的法,“神权法说"的理论依据是不正确的;其二,夏、商时期,神权不独立,宗教不发达,不存在形成“神权法"的政治和社会心理条件;其三,夏、商时期,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都掌握在王的手中,法律以维护世俗权力为核心,这样的法律不应是“神权法";其四,“天命"、“天罚"是法律思想,“神判"是审判方式,法律思想和审判方式都不能决定法权本质,“神权法说"的论据不能说明其论点。严格地说,夏、商法律是“俗权法",当时的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这一点。
出处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6-11,共6页
Collected Papers of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