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83条第2句规定了见义勇为中侵权人缺位的情况下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但是基于法条中“适当补偿”的表述,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在法理解释上多被错误地归因于公平责任,由此引发了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双重困境。针对侵权人缺位情况下救助人行使损害补偿请求权的困境,特殊无因管理论或为解释论上的合理出路。针对救济额度需要控制的问题,则可依托内外部控制方法进行限制,内部控制方法表现为对风险的类型化划分,外部控制方法则体现为损害酌减原则和公平责任制度。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2年第1期102-118,共17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