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饿了么”)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402号]。一审法院认定美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饿了么的合法权益,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100万元。从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的角度来说,一审法院试着阐释并运用了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法理及规则,这既区别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上写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不完全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上所标定的滥用交易关系上“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与特征,如何看待法院所认定的“优势地位”行为,值得关注与思考。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4期43-44,共2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