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法》第47条消费公益诉讼条款乃是本次修法亮点之一。但该条款的局限之处也较为明显:将消费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仅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进一步收窄了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而仅以"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划定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标准则未能彰显公共利益考量因素。囿于"机关"的职责与角色冲突,故不宜赋予"机关"消费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但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则不应被排除在外;消费者组织在甄别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应同时考量公共利益因素,并着重提起具有预防性质的不作为诉讼。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99-105,共7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SH0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1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JC82007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FXD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