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名人形象权商业化利用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而备受人们的关注。对于现实生活中人格权商品化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空白地带。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即使同出于对美国公开权制度的借鉴,也有商品化权、姓名肖像广告权、形象权等不同的名称,其内涵通常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形象”一词虽然是表现特定对象之个性特征的一个整体,但它包括许多具体的因素,例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将这些因素的商业化利用而产生的权利称为形象权更为贴切,用其他名称似乎与实践中所反映的内容并不十分相符,所以本文使用“形象权”这一概念。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4-8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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