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司法官培养过程中大都设置有候补期、见习期,使人员能够逐步、有序地走向司法官岗位,制度的设置使司法官的供给比较充足和稳定,替补程序更加高效,而且试用期内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培养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官质量。我国应当对目前的司法官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司法官候补制度,对助理进一步筛选,实现人员分类培养、使用,解决司法官助理入额难、后备队伍不稳定、司法官培养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完善我国司法官选任程序,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3年第1期107-121,共15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AZD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