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级平台凭借基础设施和市场权力实施自我优待,引发了竞争、创新和消费者福利方面的垄断顾虑。由于动态竞争和网络效应的数字经济特征,超级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在行为类型、平台属性、行为效应等方面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传统反垄断规制框架构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在不影响平台创新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监管,易导致规制过度或规制不足的混乱景象。对此,有必要将创新效应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自我优待进行分类规制,通过结构型合理原则选择执法手段,而不是一刀切式全面禁止超级平台自我优待,以实现鼓励创新和避免垄断之间的平衡。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3年第1期47-66,共20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