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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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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意产业已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关于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与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版权产业有交叉也有区别。创意产业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可称为创意成果。创意成果源于创意人大脑的思考和选择取舍,是创意人智力劳动成果,凝聚了创意人的创造性劳动,符合知识产权客体产生的前提,又因其具有可操作性而成为具有实用性的智力成果。分析其含义、性质、范围、构成条件,可得出创意成果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品,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我国应对创意成果实行分类保护,区分为已经纳入和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两大类,前者适用现行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后者采取的制度模式则需要被分别对待。具体运行分"两步走":第一步,针对目前缺乏保护创意产业专门法的情况,适用现有法律制度,以知识产权法保护为主;第二步,待时机成熟,设立创意成果权或创意成果提供权制度。
作者 杨巧 鲁甜
出处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1年第1期149-166,共18页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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